2013年重庆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
为了使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以及《重庆市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渝转组[200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5]35号)有关规定,制定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程序。
一、宣传准备(每年5月以前)
1.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走访驻军部队,听取部队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意见和要求,并宣传好自主择业的相关政策,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2.培训工作人员。市军转服务中心根据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全市工作机构人员学习政策法规,进行业务培训,及时做好接收安置与管理服务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移交安置(5—8月)
1.接收档案。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有关安置政策,由重庆警备区转业办、武警重庆总队转业办、重庆公安现役办向市军转服务中心移交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档案(含随调家属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2.审查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为安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对于档案涂改、材料不全、登记不详、安置去向不明的,应及时向部队档案移交部门通报并协调解决,严重者予以退档。
3.确定安置去向,下达分配计划。市军转服务中心在认真审查转业干部档案,做好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及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下达分配计划。
4.移交档案。在每年全市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会上,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档案(含随调家属档案)移交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各接收单位务必于20日内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的接收与安置情况向市军转服务中心反馈,市军转服务中心随即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三、组织报到(8—11月)
1.发出报到通知。市军转服务中心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安置情况,向重庆警备区转业办、重庆武警总队转业办、重庆公安现役办一次性发出报到通知,并由部队通知并督促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按时到安置地人事部门报到(随调家属为工人身份的,到安置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到)。
2.转接关系。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凭部队统一开据的行政介绍信、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组织介绍信、军(警)官转业证到安置地人事部门报到。人事部门在做好人员的各种登记后,开出《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办理好入户手续,同时督促转业干部到由人事部门指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报到,转接好党的组织关系。
3.登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要利用报到之机,组织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填写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就业信息登记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定期联系情况登记表》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服务基础资料并纳入计算机管理。市军转服务中心建立全市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网络系统,为全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发放、就业推荐、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提供全面规范的信息服务。
四、教育培训(翌年3—12月)
1.抓好适应性培训。在每年3—4月份,采取全市集中的方式,组织上一年转业的自主择业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时间在一周以内。主要学习自主择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形势教育和创业、择业培训。
2.抓好职业技能培训。按照“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委托市军转培训中心认真组织汽车驾驶、计算机、公文写作、市场经济知识、择业技巧等专业技术技能方面的培训,增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
五、就业指导
1.举办专场招聘会。原则上每年在3—4月份期间举办一次全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专场招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也要充分利用好当地人才市场这块阵地,定期开展相应的招聘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等单位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见面洽谈,为他们的就业提供帮助。
2.经常性地开展人才推荐,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市、区县两级人才信息网,定期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发布人才需求信息。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及时做好推荐工作。鼓励和引导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大胆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并为他们做好相关的协调工作。
六、日常管理
按照市军转服务中心牵头管政策,各区县属地管人员、街道(乡镇)管思想和组织建设的三级管理原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
1.做好档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管理服务部门具体负责档案存放和管理,并可按要求制作档案副本,作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进入人才市场求职、就业和对外的查询调用。档案副本主要包括:本人照片、基本情况、部队履历、学历专长、职称及专业技术成果、奖惩情况、退役金、就业、家庭情况、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管理部门对新形成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其真实性,及时登记、归档。因就业、求职等原因需要查阅、调用档案的,原则上只提供副本,确因工作需要调用和查阅正本的,须经过管理服务机构的分管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外借和查阅,并限期归还。
2.严格组织管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业干部离队时,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其居住和就业情况,按照属地管理以及便于管理的原则,逐一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对已就业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由基层党组织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可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单独成立党支部。
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要求,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要督促他们定期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要关心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和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3.加强对日常事务的管理。
(1)各区县(自治县、市)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建立人员登记、数据统计、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教育管理,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2)每年的12月,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本人必须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自主择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汇报,以便于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和确定退役金与地方补贴是否续发。因本人在国外或异地确实不能前来者,其亲属必须持我国使(领)馆机构或就业地转业干部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登记和确认。愈期不登记的,三个月内暂停发放地方补贴,三个后退役金和地方补贴均暂停发放,直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到当地管理部门重新登记和确认后,方可恢复发放退役金和地方补贴。停发的退役金和地方补贴不补发。各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军转服务中心报告登记和确认情况。
(3)区县(自治县、市)管理服务部门和负责日常管理服务的街道(乡镇)要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他们的去向、就业等情况,并做好登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因本人住所、就业地点、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后,应及时向安置地管理服务部门以及安置地街道(乡镇)报告,以便于有重大事情时及时取得联系。
(4)各安置地政府应当把走访慰问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纳入当地“双拥”工作的范围。每逢“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茶话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对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各地政府要对这些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费支持。
4.加强对退役金发放的管理。
(1)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逢国家“五一”、“国庆”、“春节”长假,则适当提前,确保退役金在每月10日前到位。
(2)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年定期增资,原则上安排在每年7月份进行,对1—6月欠发部份,在7月份退役金中一次性补发到位。
(3)市军转服务中心于每年11月份开始,对当年新接收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核算退役金。各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门务必于11月15日前,按照渝人办[2004]124号文件的要求,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情况登记表》和《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上报。市军转服务中心及时计算出每位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再反馈给区县(自治县、市)管理服务部门,最后分发给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确认签字。签字后的退役金核定表,除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本人留存一份外,还应该分别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和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门存入一份。如果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本人对核算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安置地管理服务部门复核后,报市军转服务中心重新核算。
(4)市军转服务中心在每年11月份打印一次退役金发放明细表给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门,以便各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门准确掌握每位自主择业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做好医疗保险代扣、党费交纳等相关工作。
5.落实好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1)自择业转业干部在未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要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贴待遇。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报到后,安置地主管部门要做好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经费的预算编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翌年一月份开始,能顺利看病就医。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转业干部个人所缴纳部份,由安置地管理服务部门在每月发放的地方补贴中代扣。
(2)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机关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主管部门为其申报公费医疗关系,按照当地机关同等人员的公费医疗办法执行。
七、服务保障
1.落实优惠政策。各级管理服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我市
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时协调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集中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办理贷款、营业执照、税收减免等手续。在办理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转学和入学事宜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照顾。
2.及时办理各种手续。对技术职称评定,因私出国(境)等手续,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3.要积极主动地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择业信息服务、联系协调服务、特殊困难服务,把服务范围延伸到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对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在婚丧、病残等方面遇到的困难,要想方设法帮助解决。要主动听取街道(乡镇)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本人的意见,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身体、家庭和生活,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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