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的本质属性
【导语】法律知识是军转干考试中考察的重要内容。中公教育军转网为广大军转干部整理2015年军转干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宪法的本质属性,供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备考。
【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部分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民主的产物。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现出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所以,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权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和全面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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