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单位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排名选岗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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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军转发(2015)1号
关于陕西省省直接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考试考核排名选岗安置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韩城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陕军转发(2015)1号
关于陕西省省直接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考试考核排名选岗安置意见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韩城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完善功绩制排名选岗安置工作,经研究,对2014年陕西省省直接接收军队干部功绩制考试考核排名选岗安置意见中的部分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了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赋分项目,标准
1.服役年限
从入伍之日到批准转业当年的时间跨度。入伍前,在地方工作时间或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视为服役年限。
以平时服役最低年限8年为基准,区别累计赋分。
服役8年以内的(含8年),每1年计1分;服役超过8年的,从第9年起,每1年计1.5分;服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1年计2分。
2.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转业时担任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从排级职务等级到师级职务等级(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逐级递增赋分。
排职4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6分,副营职7分,正营职8分,副团职12分,正团职15分,副师职18分,正师职22分。
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3.军衔等级(文职级别)
转业时的军衔(文职级别)等级。
按照不同军衔(文职级别)等级,逐级递增赋分。
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大校14分,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4.领导职务
服役期间下达的有正式命令,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务。
按照担任领导职务情况,兼顾担任基层主官经验丰富和任职时间,累计赋分。
担任领导职务1年以内的计1分,满1年不满3年的计2分,满3年的计3分,3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0.5分,担任过连,营,团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的,每个职务等级再加2分。
5.学历
转业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按照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逐级递增赋分。
中专1分,大专2分,本科3分,研究生4分,博士5分。
6.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国家和军队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区分类别,以年为单位,累计赋分,艰苦边远地区划分依据国人部(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既在艰苦边远地区又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应予以实际年限,分值累计计分。
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1.7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1年计1分。
7.奖励与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分。
三等功至二等功奖励,依次递增赋分;受过警告以上处分,逐级递减扣分。奖励或处分,累计赋(扣)分。
对授予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战时荣立一,二,三等功,平时荣立一等功的,不进行考核具体赋分,直接排名,排名相等的,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军龄,任职时间,学历和年龄次序排列名次,优先排名选岗安置。
平时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平时立三等功的,第一次计4分,之后每增加一次计2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受到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处分的,分别计-3,-4,-5,-6,-7,-8分。受到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等级扣分,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处分等次扣分。
8.培训: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考核,考勤成绩占3分。
9.其他
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凡考核赋分中弄虚作假的,1次扣15分。
二.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具备条件的军转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精神,对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军转干部可优先选择到法院,检察院。
三.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公安现役移交办分别组织填写《陕西省省直接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排名选岗积分表》,积分表一式两份,随转业干部档案一并移交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审定公示后,军转干部本人确认签字。其他未作规定的,依照(陕军转发(2014)1号),(陕军转发(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工作小组,省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完善功绩制排名选岗安置工作,经研究,对2014年陕西省省直接接收军队干部功绩制考试考核排名选岗安置意见中的部分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了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赋分项目,标准
1.服役年限
从入伍之日到批准转业当年的时间跨度。入伍前,在地方工作时间或在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视为服役年限。
以平时服役最低年限8年为基准,区别累计赋分。
服役8年以内的(含8年),每1年计1分;服役超过8年的,从第9年起,每1年计1.5分;服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1年计2分。
2.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转业时担任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从排级职务等级到师级职务等级(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逐级递增赋分。
排职4分,副连职5分,正连职6分,副营职7分,正营职8分,副团职12分,正团职15分,副师职18分,正师职22分。
专业技术和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3.军衔等级(文职级别)
转业时的军衔(文职级别)等级。
按照不同军衔(文职级别)等级,逐级递增赋分。
少尉2分,中尉4分,上尉6分,少校8分,中校10分,上校12分,大校14分,文职级别比照赋分。
4.领导职务
服役期间下达的有正式命令,负有领导责任的职务。
按照担任领导职务情况,兼顾担任基层主官经验丰富和任职时间,累计赋分。
担任领导职务1年以内的计1分,满1年不满3年的计2分,满3年的计3分,3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加0.5分,担任过连,营,团级建制单位军政主官的,每个职务等级再加2分。
5.学历
转业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按照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逐级递增赋分。
中专1分,大专2分,本科3分,研究生4分,博士5分。
6.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国家和军队文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区分类别,以年为单位,累计赋分,艰苦边远地区划分依据国人部(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既在艰苦边远地区又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军转干部,应予以实际年限,分值累计计分。
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1年分别计0.5分,0.7分,1分,1.5分,1.7分,2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每1年计1分。
7.奖励与处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分。
三等功至二等功奖励,依次递增赋分;受过警告以上处分,逐级递减扣分。奖励或处分,累计赋(扣)分。
对授予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战时荣立一,二,三等功,平时荣立一等功的,不进行考核具体赋分,直接排名,排名相等的,依据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军龄,任职时间,学历和年龄次序排列名次,优先排名选岗安置。
平时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平时立三等功的,第一次计4分,之后每增加一次计2分,累计计分不超过10分。受到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处分的,分别计-3,-4,-5,-6,-7,-8分。受到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等级扣分,因同一问题同时受到党内和行政处分的不重复扣分,按最高处分等次扣分。
8.培训:军转干部参加适应性培训考核,考勤成绩占3分。
9.其他
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月31日。计算年限时,每满12个月的计算为1年,剩余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
凡考核赋分中弄虚作假的,1次扣15分。
二.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具备条件的军转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精神,对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军转干部可优先选择到法院,检察院。
三.考核工作组织实施: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公安现役移交办分别组织填写《陕西省省直接接收军转干部功绩制排名选岗积分表》,积分表一式两份,随转业干部档案一并移交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审定公示后,军转干部本人确认签字。其他未作规定的,依照(陕军转发(2014)1号),(陕军转发(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市(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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