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关于印发《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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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驻包各部队政治部(处):
现将《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0日
包头市计划安置营职
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安置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优化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配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 〔2001〕3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安置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转业到我市安置的营职以下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军官、警官和文职干部(含技术干部)以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
二、工作机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军转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和安置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指令性执行安置计划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关于军转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接收任务。
二是坚持功绩考核和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合理使用,推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使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三是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体现“阳光安置”,维护军转干部切身利益。
四是坚持倾斜基层、巩固国防的原则,鼓励军队干部安心基层一线,保家卫国、献身国防。
四、工作程序
(一)接收档案
1.按照中发﹝2001﹞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符合来包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我市接收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任职时间等情况均以本人档案为准,亲属户口、结婚证明以户籍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有效证件为准(亲属户口落户时间必须在转业当年4月1日之前),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接收安置。
3.随调家属档案与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同时接收,其中随调家属原工作必须是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随调家属档案由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共同审核,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安置资格。
(二)组织培训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无特殊原因必须参加市军转办组织的岗前培训,参加培训天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取消文化考试资格。
(三)文化考试和功绩考核
1.文化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考试内容为基础理论知识和申论两个科目,总成绩中基础理论知识占20%,申论占80%。
2.功绩考核是依照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对其在部队期间表现及相关情况进行考察核实,并确定考核得分。
3.文化考试与功绩考核总分为100分(均为加权分),文化考试占50%,功绩考核占50%。
4.考试考核工作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对考试考核成绩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
(四)安置定位
根据编制部门提供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军转办提出转业干部安置定位方案,提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1.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严格按照功绩考核与文化考试成绩排序相结合择优安置的办法进行。为鼓励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工作,凡本人自愿申请且国有企业同意接收的,不再参加文化考试和功绩考核记分,直接安排定位。
2.引导、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区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苏木乡镇工作。
3.有关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安置定位工作。
4.军队转业干部接到部队通知后,要按照规定时间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干部介绍信、组织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按时到市军转办接转关系,并按照市军转办规定的时间及时到接收单位报到。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军队转业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同放弃安置,档案退回原部队。
6.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随调家属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接收单位报到,但不得早于军队转业干部报到。
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派遣报到
市军转办按照安置定位情况,向自治区军转办反馈安置结果,由自治区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限内到市军转办报到。
五、功绩考核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加分因素
1.基础分
(1)军龄不满8年每年计1分,满8年每年计2分;
(2)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①三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年分别计0.5分、1分、1.5分、2分;
②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年计1分;
③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工作,在国境县市政府所在地,每年计1分,在其他乡、镇、苏木,每年计1.5分。既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以上又属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的,按最高项目分值计分。工作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半年的不计分(以军队移交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3)从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选调到部队的,本科加4分,硕士加6分,博士及以上加8分;转业时取得硕士学位加2分,博士及以上学位加4分。
2.职务分
职务分以在各层次任职的时间累计积分,行政干部每个级差为3分,以正排职为起点,每任一年计3分(凡在基层担任营、连级主官的每年再加1分);专业技术干部(含文职干部)每个级差计2.5分,以十四级为起点,每任一年计2.5分。任职时间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分。
3.奖励分
(1)被大军区、武警总部、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在本年度安置中不再参加文化考试和功绩考核记分,优先直接安排定位。
(2)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每次计30分;荣立三等功每次计5分,但累计不得超过30分;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营连排主官每次分别加15分、5分、1分;获团级(包括团级)以上各种表彰的,每次加1-30分(其中团级1分,旅级2分,师级3分,军级10分,大军区以上30分)。
(3)获地方各类奖励以及专业技术干部取得的科研成果奖励等,按级别对应上述记分办法计算。
(4)参加作战、维和、护航等满一年以上的加5分,一年以下加3分;维稳、抢险救灾等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急难险重任务一次加1分。
(5)军队转业干部本人为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或鄂温克族的加5分。
军队转业干部功绩考核以本人档案目录记载和档案中原始材料为依据,其它证明材料一般不作为考核记分依据;附加分只计提干后的,当年获得若干次表彰奖励的,只计最高的一次,同一年份不重复计算。
(二)减分因素
1.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1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一次减20分,受降职、撤职以上处分一次减30分(受党内处分参照行政处分另再减10分)。
2.非组织原因当年不服从分配,第二年需要重新安置的减30分;第二年安置后仍不服从分配的,第三年按零分计算。
3.非包头入伍,随配偶、子女、父母或岳父母来包,结婚时间或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来包落户时间两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减10分;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减15分;不足一年的减20分。
4.档案中弄虚作假的,功绩考核按零分计算。
六、监督制约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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