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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团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 考核赋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7-09-11 10:35:54

赣军转办字〔2017〕11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团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修订)》的通知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南昌市军转办:

4月11日,《江西省团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试行)》(赣军转办字〔2017〕6号)下发后,部分部队转业(移交)部门提出了修改意见。为此,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上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省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2017年先在南昌地区试行,2018年进一步完善后在全省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对符合南昌城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填写《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考核计分表》、《安置去向承诺书》,而后由省军区转业办牵头会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交叉审核并签字,经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后,于7月25日前,随同干部档案移交省军转办,省军转办结合审档按规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各部队转业(移交)部门。同时,请你们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军转办字〔2015〕6号)要求,加强军转干部档案审查工作。

附件:江西省团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修订)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江西省团职及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办法(修订)

一、基础计分

1.军龄计分。军龄每月计0.1分。

2.任职计分。技术7级及以上军队转业干部计86分;正团职、正处级、技术8级军队转业干部计78分;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军队转业干部计70分;正营职、正科级、技术10级军队转业干部计62分;副营职、副科级、技术11级军队转业干部计54分;正连职、一级科员、技术12级转业干部计46分;副连职、二级科员、技术13级转业干部计38分;排职、办事员、技术14级转业干部计30分。

在任职计分基础上,任现职级时间按每月0.2分累计。获得建制旅团级单位领导职务军官岗位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具体范围按政干〔2007〕387号、政干发〔2008〕17号、政干发〔2015〕378号文件确定)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副连以下计0.3分、正连计0.5分、副营计0.5分、正营计0.8分、副团计1分、正团计1.5分,各职级任职5年(不含)以上的分别对应加计0.3分。以上均按转业时所任职级计算,不重复计分。

3.军衔(警衔)计分。少尉计1.5分;中尉计3分;上尉计4.5分;少校计6分;中校计7.5分;上校计9分;大校计10.5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后每月加0. 05分。文职干部按相对应的职务级别、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4.学龄工龄计分。从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或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其在校学习和工作时间按每月0. 05分计;国防生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按每月0.08分计。

5.学历计分。全日制学历、学位计分:干龄满8年,中专学历计0.5分,大专学历计1分,本科学历计1.5分,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计2分;取得硕士学位后,继续服役满3年的计3分;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服役满3年的计5分。

国家承认学历计分:干龄满8年,大专学历计0.6分,本科以上学历计1分。

两个以上学历学位的,以最高学历学位计分,不累计加分。

二、加分

1.奖励加分。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照下述方法计分: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被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0分;荣立一等功的首次计15分,此后每次加计5分;荣立二等功的首次计10分,此后每次加计4分;荣立三等功的首次计3分,此后每次加计1分;嘉奖首次计0.5分,此后每次计0.1分。在单位主官岗位上任职满1年的,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获上述奖励,按对应分值一半计分。

战时获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计40分、35分、20分、15分、7分。

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每一奖励档次累计分值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首次计分分值,其中三等功累计不超过6分,嘉奖累计不超过1分。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表彰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战时立功受奖的分数计算不受此限制,可累计加分。

2.政策照顾加分。在一至六类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分别计0.2分、0.3分、0.4分、0.5分、0.6分、0.7分;在西藏、海拔4 5 0 0米以上的高原、特类岛屿服役的,对应六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米的高原、一类岛屿服役的,对应五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在海拔米的高原、二类岛屿服役的,对应三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三类岛屿服役的,对应一类边远艰苦地区计分;从事飞行、水面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每满1年计0.5分,在潜艇服役的每满1年计0.8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工作满1 0年后,每满1年在对应计分分值的基础上增加50%;服役或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对应计分分值一半计算,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既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又在边远地区的,两项可累计计分。边远艰苦地区确定范围按国转联〔2010〕4号文件执行。

参加作战的,每月计1分。执行国际维和、编队护航任务的每月计0.5分。

三、减分

1.惩戒减分。服役期间,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2、4、6、8分;因工作失职受免职处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去0.8、1、2、3、4、6、8分。因同一原因同时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以党纪处分扣分;因不同原因分别受到党纪、军纪处分的,减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超过上一个处分档次分数。

2.滞留减分。因本人原因,上一年度拒不服从安置的,本年度被列入安置时减去6分,连续两年拒不服从安置,减去12分。滞留部队期间的时间不予以计分。

四、说明

军龄、任职、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等计分截止日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确定的转业时间。

 

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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