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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军转干政策:渝委办【2005】102号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1】

2017-11-21 16:05:04

关于渝委办[2005]102号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

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关于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㈠ 关于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范围和对象的问题

1.问: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应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2.问: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军转干部如何界定?

答: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军转干部是指其在2003年

10月1日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非企业因素自愿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导致的失业。

⒊问:企业军转干部在劳动关系承续期间离岗,后被安排上岗,且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企业军转干部在劳动关系承续期间离岗,后被安排上岗,且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不纳入解困对象和范围。

⒋问: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被政府安排再就业,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是否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答:失业企业军转干部被政府安排再就业,且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不纳入解困范围和对象。

㈡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的问题

5.问:如何确定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已实现再就业的,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足标准问题?

答: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由政府安排或已实现再就业的,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足标准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规定的在职军转干部相应军队职务补贴标准确定。

6.问:企业军转干部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领取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怎么分摊?未分摊完的怎么处理?

答:企业军转干部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领取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从领取的次月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按当地发给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失业金标准分摊后,余额部分从2003年10月1日起再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规定的在职军转干部相应职务补贴标准75%或补足到75% 分摊完的,从次月起再按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贴。如果分摊至退休时还未分摊完的不收回。

例一:某失业营职企业军转干部于2002年1月领取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23000元。具体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⑴假设当地发给失业人员每人每月失业金或低保金标准是230元,而本人没有领取每月失业金或低保金的:

(23000元-20个月<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230元/月)÷(820元/月×75%)=29.9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0个月);

从2003年10月起加30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分摊完的时间,即:2006年3月;从 2006年4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820元×75%=615元。

⑵假设本人从2002年2月起每月领取了按当地发给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或低保金230元的:

23000元÷(820元×75%-230元/月)=59.7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60个月);

从2003年10月起加60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分摊完的时间,即:2008年9月;从2008年10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820元×75%-230元/月=385元。

例二,某失业团职企业军转干部于2004年1月领取性补偿金或安置费23000元。具体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⑴假设没有每月领取失业金或低保金的:

23000元÷(920元×75%)=33.3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3个月);

从2004年2月起加33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分摊完的时间,即:2006年12月;从2007年1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920元×75%=690元。

⑵假设从2004年12月起每月领取了按当地发给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或低保金195元的:

(23000元-10个月<2004年2月至2004年11月>×920元×75%)÷(920元×75%-195元)=32.5个月(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为33个月);

从2004年2月起加33个月为该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分摊完时间,即:2006年12月;从2007年1月起每月领取生活困难补贴920元×75%-195元=495元。

7.问:有的企业军转干部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给予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外,还发给了奖励费、医疗补助费等,这些费用是否列入分摊范围?

答: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只规定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作为分摊,只要当时与企业签的协议等书面材料能证明发给的费用是奖励费、医疗补助费等,扣除这些费用后再分摊;如果没有注明具体项目的,可扣除国家政策奖励部分后再进行分摊。

8.问: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的失业金标准分摊?

答: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的失业金标准分摊。

9.问: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是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在岗标准的100%计算还是75%计算?

答: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军转干部,再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按渝委办[2003]167号文件在岗标准的100%计算。

10.问: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是否包含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答:企业军转干部的月生活困难补贴补足标准由基本工资(养老金、失业金或低保金)和生活困难补贴组成,而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个人正常支出,不能扣除这些费用后再给予生活困难补贴。

11.问:企业统一为在岗、下岗军转干部增加的工资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企业统一为在岗、下岗军转干部增加的工资应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12.问:按比例为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除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第二条第㈤、㈥款规定的不计入生活困难补贴基数外,其它任何因素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均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13.问:企业给其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的非统筹部分收入是否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答:企业给其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的非统筹部分收入是企业行为,不应计入计算生活困难补贴基数。

㈢ 关于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问题

14.问:批准提前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每提前退休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

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是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

15.问:企业军转干部怎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失业军转干部自愿办理提前退休的,由本人凭当地人事部门认定的军转干部身份资料、自愿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养老保险手册或接续卡、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档案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渝府发[2004]95号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在岗、下岗军转干部由企业凭以上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㈣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养老保险的问题

16.问: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期间如何参加(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何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答: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期间应以个人身份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2003年9月30日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承担(自愿选择),并可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失业金标准分摊;2003年10月1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享受的对象和金额由人事局和财政局审批确认,所需资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解决。具体办理补贴的操作程序参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72号)中规定的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操作程序执行(即先由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后再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补贴手续)。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给予补贴,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可以在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后再按当地的失业金标准分摊),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据实补贴,已缴纳但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补足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凭补缴费凭证按规定申请补贴。

㈤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的问题

17.问:对企业不同时期所执行的医疗费支付规定和企业拖欠军转干部医疗费问题怎么处理?

答: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前,执行的是劳保医疗制度,由企业自行管理其职工的医疗费用。医疗费按企业当时有关规定报销,拖欠医疗费由企业自行解决。属于特困、破产企业及失业军转干部的拖欠医疗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18.问:企业军转干部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性规定有哪些?

答:⑴根据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在职(含失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和退休的均要缴费,其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企业,以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为每个军转干部缴纳缴费基数的9%(基本医疗保险8%和大额医疗保险1%);个人以本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2%和24元(已退休的不缴纳2%)。

⑵军转干部按照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规定参加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注入。

⑶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按渝委办[2005]102号文件规定缴纳和补足后,其企业军转干部享受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㈥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失业保险的问题

19.问: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⑵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⑶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

20.问:企业军转干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程序?

答: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㈦ 关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管辖的问题

21.问:什么是原行业统筹破产的企业?

答:原行业统筹破产的企业是指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现已移交我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破产企业。

22.问:市外、国(境)外在渝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谁负责?

答:考虑到投资环境问题,市外、国(境)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援助等形式而形成的在渝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

23.问: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失业军转干部户口不在本区县(自治县、市)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谁负责?

答:区县(自治县、市)属企业失业军转干部户口不在本区县(自治县、市)的解困和稳定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

二、关于渝委老[2005]99号文件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

24.问:新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是整年的500元/年医疗补贴怎么计发?

答:新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退休时间不是整年的500元/年的医疗补贴应按月平均数计发(500元/12个月)。

25.问: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去世当年不是整年的500元/年的医疗补贴怎么计发?

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去世当年的500元/年医疗补贴按整年计发(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年度性发放)。

26.问:有的企业可报销部分医疗费或每月给予定额补助的,是否还要享受渝委老[2005]99号文件?

答:只要符合渝委老[2005]9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条件均应给予医疗补助,即使有的企业可报销部分医疗费或每月给予一定补助的,也应执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规定。

27.问:对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是否还要执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规定?

答:对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仍然要执行渝委老[2005]99号文件规定。

28.问:原行业统筹破产的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年给予医疗补助500元怎么发放?

答:原行业统筹破产的退休军转干部每人每年给予医疗补助500元,由原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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