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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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考试过程中,主要考察经过复议的案件被告和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时被告如何确认,这也是同学们容易搞混的地方,所以今天我们来谈谈相关的问题。
【例子】甲市工商局对张三开的饭店因无照经营进行处罚,罚款3000元,张三不满意进行复议,后对复议机关所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要进行行政诉讼,如何确认被告?
解析:既然是甲市工商局对张三进行的处罚,张三要复议,那么复议机关可以是甲市市政府或者省工商局,因为甲市工商局是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所以甲市工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时候,复议机关有两个(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譬如张三去找甲市市政府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要诉讼:

下面再来说说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时,被告如何确认:
【例子】王格桥镇的派出所由于李四盗窃(300元),对李四作出300元的罚款,李四不服要提起诉讼,被告应该是王格桥镇派出所(因为派出所有500块钱以下和警告的处罚)。
【例子】王格桥镇的派出所由于李四盗窃(800元),对李四作出5000元的罚款,李四不服要提起诉讼,被告应该是王格桥镇派出所(因为这种属于幅度越权,还是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例子】王格桥镇的派出所由于李四盗窃(800元),对李四作出3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李四不服要提起诉讼,被告应该是设立王格桥镇派出所的公安局(因为这种属于种类越权,以设立派出机构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那么也就是说:只有当派出机构出现种类越权(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的时候,被告才是设立该机构的职能部门,幅度越权与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都以派出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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