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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省军转干接收安置政策及考核赋分标准(参考)

网络整理 2018-11-08 15:35:58

编辑推荐2018年全国军转安置考试资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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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军转网发布:2019山东省军转干接收安置政策及考核赋分标准(参考)。2019年军转干考试正在进行中,中公军转网帮助军转干部获取近期军转考试资讯,助2019年军队转业干部华丽转身。

一、接收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⑼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

⑷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⑹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

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⑻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⑼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配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接收:

⑴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式录用、聘用、招用的人员。

⑵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原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并在原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以随调。因军队改革,干部调整交流到原军区区域以外部队任职后确定转业的(限于首次任职,依据本人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师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其配偶随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3月31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⑷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⑵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⑶截至转业随调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48周岁的;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6月30日,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办理招工手续不满1年的。

⑸本人档案严重弄虚作假的。

3.按政策随调子女接收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安置办法

山东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主要采取按考试考核总分数排序选择单位的安置办法;入围省直的转业干部选择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时实行考试考核、接收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双方协商的安置办法。

军转干部考试全省统一时间组织实施(近几年均安排在8月中下旬),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一份试卷,满分120分。笔试时间3个小时。考试范围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培训班。

2015年,全省军转干部安置考试中采取团职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分类考试的办法,即团职军转干部和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使用不同试卷。

团职军转干部考试主要测试其政治素质、组织管理和问题处置等应知应会基本能力,不再测试以记忆为主的客观题;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与往年保持一致。

对符合进济南市区在中央和省属驻济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不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成绩限制,由军转干部与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安置。

三、档案材料整理要求

(一)档案材料的有关要求

1.转业复员干部档案需要补充的材料。

①转业复员干部档案中需补充以下材料:《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表》(本人留存复印件)、《工资登记表》(加盖印章)、《组织鉴定》、《爱人情况登记表》、《结(离)婚材料》、《独生子女表》或《二胎证明》(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等。

②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的团级转业干部、自愿选择复员干部的个人转业(复员)申请(个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③上年晋职、调级的报告表和当年3月晋升军衔的报告表。

④上年底报批的三等功以上级别的奖励登记表。

⑤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地安置的转业复员干部,提供相应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及街道办居住或单位工作证明。

⑥双军人单转进一方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留队方军官证、最新任职命令等复印件;双军人双转在同一驻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异地安置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军官证、最新任职命令、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

⑦未婚和离异的转业干部比照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安置的分别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⑧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须提供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政治机关印章)。

⑨副团职(技术九级)以上转业干部的自传材料。

2.随调家属档案需要补充的材料。干部身份的院校毕业生分配参加工作的,须有院校学习、毕业材料;招干、转干的要有县、市以上人事部门吸收录用审批表;部队职员干部的要有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录用职员审批手续;工人身份的要有县以上劳动部门审批的招工、转正、定级手续、年度增资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材料、入党(团)材料、近期体检表、组织鉴定。随调家属的招工(干)时间应是上年6月30日以前。

3.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如确认干部出生时间、入伍(参加工作)时间和姓名用字的批注,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材料,工资审批表等;技术等级高于行政职务且按行政移交的双轨制干部,要有本人申请和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意见(原则上抽出档案中技术等级任免表);在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干部,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艰苦地区服役证明(包括服役地点、在艰苦地区服役时间、所依据的文件等)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起止时间证明等并装入转业干部档案。

(二)关于各类报表数量及时间填写问题

①转业干部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一式5份; 复员干部提供《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一式4份;《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一式2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一式2份;选择自主择业的填写《军队干部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申请表》一式2份(个人签字)、《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选择计划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填写《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原在军队享受待遇职务等级批注表》1份。

②《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的“简历”栏目中首次提干和最后任职时间必须填写;“审核人”栏目要由呈报单位政治机关指定的审核人签名或盖章;封面右上角安置去向统一填写为山东省某市,如:山东济南,安置方式统一填写为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移交方式栏统一填写为按行政移交、按技术移交或自主择业;安置地点及理由栏中安置理由要按照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中的规范用语填写,如:配偶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要粘贴好,不得有散页。

③《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封面只填写姓名和填表时间,“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栏目不填写。

④各类报表的“批准时间”栏目和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的“退出现役时间”统一填写为2017年3月31日,“上报意见时间”和“封面填表时间”栏目应填3月底之前。其它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不得随意空项。

⑤进山东省济南市安置的转业干部要填写《济南市考试考核量化赋分情况登记表》1份。

四、有关特殊要求

1、山东省严格执行中央安置政策,原则性较强,对购房和投亲落户的不予接收。

2、山东省对报到时限要求严格,超时限不报到的一般作退档处理,协调余地不大。

3、进山东省济南市安置的转业干部要填写《济南市考试考核量化赋分情况登记表》1份。

4.山东省规定在部队期间受处分人员不能进公务员队伍安置。

5.山东省公检法系统对转业干部函授本科审查的非常严格,特别是对中专学历直接取得函授本科的不予认可。

6、2014年8月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要求安置单位在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时要对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干部档案中存在“三龄二历一身份”基本信息存在涂改,重要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缺少重要原始依据材料等问题,不能清晰、真实、完整反映干部情况的,由干部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情况说明,作出结论(附有关原始依据材料),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提供不出原始依据材料的,按档案记载最大年龄认定。

通过以往工作经验看,山东省团职干部降一职实职或虚职安排,营职干部降一职虚职安排,技术九级以上的安排主任科员,技术十级以下及连排职干部一般情况由分配单位视情而定。

2016年7月28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发〔2016〕24号),对改革期间师团职干部安置、编制安置计划、扩大“人岗相适”试点等方面提出了创新办法,力求进一步做好军改期间的军转安置工作。

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接收安置

军转干部的主渠道作用

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预留出部分岗位专门用于安排军转干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进一步畅通军转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渠道,全省各级政法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城市管理执法、海上执法等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优先从军转干部中选用。军事法官、检察官可按照有关规定转任地方法官、检察官。

2017年,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电视会议还要求各地充分挖掘安置潜力,强化接收安置措施,确保今年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到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比例较2016年再有新的提高。

进一步突出师团职军转干部这一安置重点

师团职军转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对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行“四个单列”:

一是安置计划单列。制定计划时,把团职干部与其他职级干部分开,重点向规格高、规模大、接收能力强的单位倾斜。下达计划时,适当增加计划数量,让团职干部有较大选择余地。

二是考试成绩单列。对团职干部考试坚持简便易行原则,与其他干部分卷考试,重点测试政治素质、组织管理、问题处置等能力,实行成绩单独排序。

三是领导职数单列。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对确需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职干部, 按照规定程序,先进后出,暂时超职数安排。对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有条件的市安排到县(市、区)人大、政协担任副职。同时采取预留领导职数、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四是编制单列。鲁发〔2016〕2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在中央增加的行政编制内相应增加编制;事业单位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原则上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进一步拓宽军转干部安置渠道

主动与中央驻鲁单位(企业)和省属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充分挖掘安置潜力,调动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积极性。对中央驻鲁单位采取双向选择与单向选择相结合、指令性分配保底的安置办法,促使其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确保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各地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军转干部到中小城市、乡镇街道和基层一线工作。

进一步扩大军转干部“人岗相适”试点范围

积极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安置原则,在省直单位和有关市继续扩大“人岗相适”试点范围。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和素质特点,对考试考核分数达到规定标准且具有专业特长的军转干部,根据部队推荐、地方急需、个人自愿的原则,优先选择专业对口岗位,实现“人”与“岗”的有效对接,最大限度地实现军转人才的合理配置。

进一步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制

建立“三个纳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一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人才强省和建设“和谐山东、平安山东”的重要内容;

二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范围,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是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整体规划,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标准。对未按时完成军转安置任务、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职称评聘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山东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考核工作办法

1. 考核内容:

考核依据军转干部本人档案记载,对军龄和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2. 赋分标准:

(1)军龄:每年0.5分。

(2)立功受奖:获大军区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20 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0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三等功的计1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20、10、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分别计10、5、2分;获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前三位人员分别计5、2、1分。在执行全国性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的可参照战时立功的赋分。立功受奖分数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分数,其中三等功最多计2次;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3)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满10年计5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再加0.5分。在同一时间段内,各项分数不重复累加。

3. 考核组织:

考核赋分工作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队转业办组织实施。考核量化赋分情况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和军转干部所在部队进行公示。

青岛市目前实行“双考排序、公开选岗”与“人岗相适”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接收单位的性质,将全市接收单位分为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四大类。每一类中分七个职务级别,即:正团职、副团职、技术6/7级、技术8级、技术9级、营职(含相应技术级)、连排职(含相应技术级)。根据转业干部各职务级别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安置计划进行分解,每一类别、每一职务级别分别编制安置计划。

双考排序

将转业干部的部队考核分、地方考试成绩分,分别乘以权重比例,得出双考总成绩,按七个职务级别各自排序。

团以上(包括正团、副团、相应技术级)干部考核、考试的权重比例为6:4,营以下(包括营职、连排职、相应技术级)干部考核、考试的权重比例为5:5。考核分与考试分各乘以权重比例得出的分数相加,即为“双考”总成绩分数。

1、军转安置考试

青岛市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军转安置,考试形式和范围以山东省军转办通知为准。山东省军转安置考试,团职干部与营职及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实行分卷考试。考试不指定教材,不举办培训班。

转业干部根据市军转办的通知,到指定地点报名,并按期领取准考证,携带军官证、准考证参加考试。未按要求报名者,取消报名及考试资格;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

转业干部对考试分数有疑义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交给所在部队干部部门,由部队干部部门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到地方军转安置部门申请复核。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将按照省军转办及省人事考试中心的相关规定答复转业干部。

2、军转安置考核

部队考核是对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业绩资历等进行量化打分,主要包括服役年限(军龄)、职务级别、团职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地方高校毕业生直接入伍前学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潜水、核专业工作年限;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由部队组织授予的奖励、给予的处分等项目。

公开选岗

转业干部本人依据“双考”成绩,根据公布的安置计划,按职务级别由高分到低分现场选择接收单位。

不报名参加考试,不参加安置去向选择会,或者自动放弃选择单位的转业干部,由军转安置部门在当年度剩余安置计划内指令性分配单位。

1、公开选岗会程序

转业干部根据事先公布的双考成绩、安置计划、选岗会时间安排,携带军官证、准考证参加公开选岗会。

(1)点名。参加选岗会的转业干部在会场外点名,经核查军官证和准考证后,领取《转业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根据“双考”总成绩名次,排队进入会场,到候选区按次序就座。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受奖赋分、入党时间决定选择顺序。

(2)资格审查。转业干部进入备选区等候时,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选择单位。转业干部依次到选择区选择单位。由本人填写《转业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并交工作人员,同时在《转业干部安置选择单位确认表》上签字确认,选择完毕。

2、公开选岗会要求

(1)选择单位前转业干部不得离场,选择完毕后立即退场。

(2)选择单位时点名不到者,由后一名转业干部递补;迟到者依名次先后列半天最后选择;每半天结束时仍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3)每人选择单位时间限时3 分钟,自离开备选区即开始计时,多选、错选无效。

(4)转业干部限在空余计划内选择一个单位,违者视为自动放弃。如本人自愿放弃选择,在《转业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上填写“自愿放弃”并签字。

(5)放弃选择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其所在部队干部部门在《转业干部选择单位登记表》签字确认,由安置部门在剩余计划内指令性分配。

人岗相适

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专业性强、亟需(紧缺)人才岗位提出需求计划。转业干部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结合接收安置单位需求条件,自愿参加双向选择。

1、双向选择会程序

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部门、市辖区部分单位实行双向选择方式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即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参与双向选择市直部门、市辖区部分单位根据青岛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提出接收条件。双选结果由参与双选的单位和转业干部双向确定。凡在青岛市内安置、报名并参加了当年度全省组织的安置考试的转业干部均可参加安置双向选择会。

(1)参加“双向选择”会的转业干部,务必提前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双向选择会自荐表》,一个单位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现场提交市军转办,另一份向自己拟选择的单位投递。未向市军转办提交《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双向选择会自荐表》的转业干部,无参加双向选择资格。

(2)转业干部携带军官证、准考证及《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双向选择会自荐表》(包括其他自荐材料)参加“双向选择”会,向自己拟选择的单位投递自荐材料后,即可离场。

(3)在双向选择会上确定了接收单位的转业干部,将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军转办将于公开选岗会前通报转业干部所在部队,由部队通知转业干部本人,不再参加公开选岗会;在双向选择中未确定接收单位的转业干部,参加公开选岗会进行安置。

2、双向选择会要求

(1)进入本职级类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选岗资格线的,可选择青岛市“双向选择”中的公务员岗位,也可以选择事业单位岗位。

(2)未进入本职级类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选岗资格线的,只能选择青岛市“双向选择”中的事业单位岗位。

(3)转业干部向“双向选择”单位投递材料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岗位。

青岛市考核赋分标准

(一)基本素质赋分

包括:军龄赋分、职务级别赋分、任职年限赋分

军龄赋分:每年计2分(从入伍之日算起)。

职务级别赋分:排职20分,副连职22分,正连职24分,副营职26分,正营职28分,副团职30分,正团职32分,技术7级34分,技术6级36分(技术干部按对应的行政职务赋分。如技术8级对应正团职赋分,依次类推)。

团职领导干部任职年限赋分:团职领导干部(含相应文职领导干部)任现职务级别每满一年加1分(任职时间计算截止到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免去领导职务或移交时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干部,其担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按照领导职务赋分计算。仅限于行政团职干部的安置考核,专业技术干部担任相应行政职级的领导职务不计算领导职务任职赋分(考核中的部队领导职务的认定,仅限于军转安置赋分考核,不作为核计待遇等其他相关情况的依据)。

地方高校毕业生直接入伍前学历赋分:全日制大专学历3分,全日制本科学历5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10分,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15分。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特殊专业赋分

根据国人部发〔2006〕61号和国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对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潜水、核专业工作每满一年加0.25分,最高不超过5分,不满一年按一年核计。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任职各时间段可累积计算,但有交叉时间段不重复核计。

涉核岗位赋分执行海军二等及二等以上核补予以加分。

(三)立功受奖、惩戒赋分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的奖励、惩戒项目,只取一个分值最高奖励(惩戒)项目进行加(减)分。

荣誉称号30分,一等功20分,二等功10分,三等功3分,嘉奖1分。

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取前3位,第一位10分,第二位5分,第三位3分;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取前2位,第一位4分,第二位2分;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取第1位,计2分。

获得国家级特等奖取前5位,第一位30分,第二位25分,第三位20分,第四位15分,第5位10分;

国家级一等奖取前4位,第一位24分,第二位19分,第三位14分,第四位9分;国家级二等奖取前3位,第一位17分,第二位12分,第三位7分。

受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扣2分,受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扣5分,受行政记过处分扣8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扣10分,受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扣15分,受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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