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省军转干转业条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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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根据国家有关军转安置政策,结合军转安置工作实际,对昆明市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置的条件作了具体明确:
1、符合中发[2001]3号文件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以及中发[2007]8号文件第四部分之规定的。
2、依托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必须满2年(截止时间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且只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本人。配偶随军时军队干部不在昆明服役的不予接收。
3、依托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子女必须在昆明市城区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社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全)且有合法产权住房。未成年子女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不作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
4、在驻昆明部队服役的未婚、离异军转干部,要求比照驻昆明部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本人职务或军龄必须符合省会城市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
5、依托入伍地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必须是经昆明市城区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的。夫妻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到昆明市城区安置后落户必须满2年,另一方转业方予接收安置。
6、依托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到昆明市城区安置,其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昆明市城区以外的县(市、区)的,应在昆明市市级单位安置。
7、自2012年10月31日起,凡是以投靠人购房为由在云南(昆明市)落户的,不作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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