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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安徽省军转干部安置其他相关政策(参考)

网络整理 2019-02-18 15:43:49

编辑推荐2018年全国军转安置考试资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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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

放宽了军转干部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对在安徽省安置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凡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和移防的,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合肥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师团职军转干部安置有新举措。文件要求,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对担任师级或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安排同级非领导职务和低一级领导职务的全省平均比例力争不低于80%。

在增加编制和职数上明确了新办法。军改期间,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数增加的行政编制,首先用于解决师职和团职军转干部安置需要。对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单位,按照实际接收数,由编制部门增加相应编制。对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单位,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适当增加相应的非领导职数。因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不计入同级控编数;核增的非领导职数不计入单位非领导职数总数,在该军转干部因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离开接收单位后核减。建立增加机构编制、自然减员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挂钩制度。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年度自然减员5人( 含) 以上的,在上一年度安置计划的基础上,应增加不少于1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任务。

在拓宽安置渠道和选任上有新要求。《通知》明确,鼓励军转干部到基层一线工作。对符合在地级城市安置条件、自愿到其所辖县( 市、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可指令性安排到县( 市、区)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对任职满最低年限的优秀干部可以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随调配偶子女可以在其所在地地级城市安置,并优先安排工作。有计划选调部分军转干部到基层任职,充实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 市、区)、乡( 镇、街道) 领导班子任职,符合条件的可以任党政正职,并跟踪考察,优先选拔使用。

在完善军转干部安置办法上有所创新。对拟由省直单位(2017年以后推广到各地市) 接收安置的团职及以下计划分配军转干部,采取“综合考评、积分选岗、保底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考试选调、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等安置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改进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健全统一规范的军转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合理确定军转干部安置考试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

鼓励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规划,完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发挥各类实训实习基地培训功能和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

加强管理服务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适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数量增加的新形势和居住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配齐配强力量,完善服务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保障落实。

军转干部教育培训

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办法。采取集中组织、分步实施的办法,按照全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组织实施。全员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转干部定岗定位后,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接收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将专业不对口的军转干部送到高等学校,进行为期1年的带薪脱产教育培训。

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地根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实际需要,扎实做好培训意愿、专业需求等调查工作,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专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努力做到培训内容供需一致、学用结合,切实发挥培训对就业创业的促进作用,大力提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应能力和发展本领。

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和子女安置

放宽部分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安置地区去向条件。对符合国家深化改革期间放宽地区去向条件规定的军转干部,其随调配偶和子女,可选择随调或在军转干部安置地城市安置,或在原符合条件的安置地城市安置。省直单位和各市、县(市、区) 要参照随调配偶原工作岗位性质、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尽量做到对口安置。

鼓励军转干部随调配偶自行就业创业。对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配偶和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对进省直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其随调配偶有自谋职业意愿的,采取按其参加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1个月接收地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资金由省财政负责解决。

随迁子女就学问题。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军队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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