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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军转干部转业安置相关政策(参考)

网络整理 2019-03-04 17: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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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2018年天津市军转干部转业安置相关政策

安置地点

本市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工作分配与就业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待遇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社会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家属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用的下月起,市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安置经费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与监督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中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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