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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仅供参考)

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04-01 15: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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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和促进深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随军家属。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深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深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并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一年度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深圳市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试行办法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六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安置随军家属的有关工作。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试行办法。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本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主动协调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安置就业岗位;指导、督促各级用人单位积极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提供安置就业岗位;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岗位供随军家属选择安置;会同深圳警备区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落实好家属接收安置工作。

深圳警备区负责牵头协调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汇总驻深部队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空缺情况,配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

驻深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要求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本辖区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区级辖区内驻军集中、家属安置任务重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深圳警备区,在兼顾家属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作适当调配。

第七条 随军家属应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参加应聘。随军家属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一)在安置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两次的;

(二)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的。

第八条 各驻深部队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安置需求等相关资料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深圳警备区,按有关规定对随军家属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深圳警备区拟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向市级用人单位和各区下达安置任务。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条 随军家属在年度就业安置计划下达后提出推迟安置申请的,家属及配偶应于安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向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队政治部门须分别向深圳警备区和具体负责安置的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推迟安置函。推迟到下一年度安置的,随军家属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随军前为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直各单位的编制职数情况,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安排至接收单位,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安置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区直各单位的编制职数情况,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安排至接收单位,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前为中央和省事业单位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原则上在编制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定向招聘。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由安置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用人单位和家属本人实际,原则上在编制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定向招聘。按照属地管理、对口安置、就地就近原则,已完成人事制度改革、进行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总量内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进行定向招聘。

安置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安置所在区从机关、事业单位中提供由财政直接或间接支付工资的岗位,薪酬待遇参照中级专业技术雇员标准执行。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 随军前是中央和省属企业或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随军前为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区属或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安置所在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拿出相应数量的岗位,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十四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本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技能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是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职工的参照本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驻深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列为政府优先安置对象: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三)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

(四)国家明确的边远艰苦地区或高山、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第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区在尊重部队和随军家属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拓宽安置渠道,相关方案须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企业且企业同意接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随军家属予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上述补贴和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随军家属实现灵活就业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按每人每月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补贴每半年核发一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市财政局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每年3月初和9月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驻深各部队下发通知,随军家属配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收集汇总随军家属补贴申请材料,经部队公示后将材料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于5月底和11月底前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按市、区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本市各级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实际列支。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八条 驻深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对部队开设的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等,驻军所在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系一次性政策,已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不得要求重新安置。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除已安置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外,未就业随军家属由驻军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驻军所在区财政解决。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年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计发。未就业随军家属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家属实现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退休、调离深圳市后,家属不再享受以上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深府办〔2006〕163号)同时废止。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按照原安置办法执行。

原文链接:http://tyjr.sz.gov.cn/gk/zcfg/201912/t20191225_189510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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