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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知多少之——无因管理的构成

中公军转网 2020-06-16 11:14:19

无因管理是民法里一项重要内容,无因管理是民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一种法律事实,也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关于无因管理在什么时候能构成以及成立无因管理后会产生如何的法律之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间互相的权利义务如何体现都是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内容。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所谓无因管理,这里的“无因”,就是指没有义务,义务包括“法定或约定义务”。简而言之就是这件事情管理人并没有义务进行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例如:父母对未成年人又抚养的义务,所以甲抚养自己的孩子无法构成无因管理,这是法定义务;邻居的孩子甲本身并没有法定的义务进行照顾,但是如果邻居在出差期间委托甲照顾自己孩子一周,并支付委托费用,双方达成一致,这时甲照顾邻居的孩子也无法构成无因管理,这是约定的义务

【注意: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分析】

熊大在山间放羊,突然天降暴雨天气恶劣,熊大急于将山上的羊赶回家中,在归家途中发现山脚有一只落单的羊,熊大心想应该是邻居家走丢的,想着友邻互助便一并赶回家中,养了三天后发现是自己家的羊。那么,对熊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无因管理吗?

【答案】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解析: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对管理的事务没有义务,这种义务是客观标准确定而不是主观认识,在本案中,虽然熊大主观上认为在管理邻居的羊,但实际上管理的是自己的羊,在客观上存在义务,所以无法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简单而言就是主观上需要知道自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在这里所谓的“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较为典型的表现是全心为被管理人即本人谋利,但同时也包括在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考量。

例如:熊大和光头强两人的房屋相邻,熊大的房屋着火,为防止火势过大蔓延到光头强家,光头强就将熊大家的火扑灭。在此例中,光头强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自己家,有为自己的利益考量,但其扑灭二狗家的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二狗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注意: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案例分析】

敖丙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将要来临,看到出差在外的邻居哪吒家的房屋年久失修,恐其无法抵挡,便找了工人买了材料为哪吒家的房屋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势汹汹,哪吒家房屋仍然倒塌。敖丙能否向哪吒要求支付修缮的费用?

【答案】可以。管理人出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要件,既包括让其取得直接利益也包括让其避免或减少一定损失,作为一种主观要件,当实际结果并没有使本人获得利益的,仍然构成无因管理,所以在本案中敖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所以仍然可以要求哪吒支付修缮所支出的费用。

(三)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其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注意:无因管理的事务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一些特定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比如: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替人追要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非法律关系,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试题演练】

以下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A.王某错将赵某的自行车当做自己的自行车进行修理

B.杨某的邻居田某家中失火,杨某担心殃及自己,拿自家的灭火器救火

C.李某将一老人撞倒后,又将其送回家中

D.小李家庭作业做了以后,又帮助同桌小王做作业

【答案】B。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A选项中王某以为自行车是自己的,并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表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B选项中杨某没有灭火的义务,为邻居救火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C选项中老人是李某撞倒的,李某有义务照顾送回,不符合无因管理。D选项中小李帮同学做作业是非法律行为无法构成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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