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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试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

考研考试网 2014-04-30 16:11:3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6分)

6.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代表性国家。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体是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的。

【考生注意】其他三个国家都是实行成文宪法体制的国家。

7.早写入人格尊严内容的我国宪法是(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答案】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人格尊严。我国建国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公民的人权受到大规模的侵犯,人格受到严重侮辱。基于这种教训,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进一步规定。

8.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机关是( )。

A.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家民委

【答案】A

【考点分析】 考查要点是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国人大制定的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考生注意】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基本法律,应由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6分)

19.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 )。

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B.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C.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D.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

【答案】 ABC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为目的。

【考生注意】本题在以前也考查过,基本内容没有变化。

20.各级人大代表受( )监督。

A.选民 B.选举委员会 C.原选举单位 D.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答案】AC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责任。人民代表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考生注意】这是以前考过的原题,只是错误的选择项有所变化。

2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正确( )。

A.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B.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都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C.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D.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即民族自治机关

【答案】AC

【考点分析】A选项是宪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依法服兵役只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是国家机关,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这是一道综合性的试题,涉及到宪法中多个知识点,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但只是这些知识点的简单拼接,各选择项之间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只需要单个地研究各选择项就可以了。如果各选择项之间相互关联,则不仅要研究各选择项和题目的关系,还要兼顾各选择项之间的关系。

2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领导人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

A.国务委员 B.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C.人民法院院长 D.级人民法院院长

【答案】AC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限制。根据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人大常委员会的任期5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无任期的限制。

【考生注意】国家领导人任期限制的问题在以前也多次考过,只需要注意各机关领导人的范围是不同的就可以了。

23.在我国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中,规定由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有( )。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答案】A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中国宪法的监督制度。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作为依照宪法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在具体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方面,1982年宪法从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等角度对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作了规定。

【考生注意】第1和第3项只是规定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现行宪法除国人大外,还规定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监督宪法实施。注意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与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的主体差别。

24.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

A.修改宪法 B.解释宪法 C.监督宪法实施 D.提出宪法修正案

【答案】 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并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因此BCD是正确的,A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只有国人大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2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 )。

A.引导 B.鼓励 C.监督 D.管理

【答案】 ACD

【考点分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1999年第九届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大量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考生注意】宪法已经进行了第四次修正,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自然资源不属于集体所有( )。

A.森林 B.矿产 C.山岭 D.水流

【答案】 AC

【考点分析】本题考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但题干表述不是特别清楚。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所以,矿藏和水流不能属于集体所有,但森林和山岭既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集体。所以答案既可以是AC,也可以是ABCD。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B涂黑。每题1分,共23分)

3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都是由英国学者J·薄莱士早提出的宪法分类。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9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考生注意】传统宪法分类形式有三种,其中前两种都是蒲莱士提出来的,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不是他提出的。

33.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和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权和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两类。在法律监督权范围内,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但不能改变国务院的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考生注意】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中,注意有时只能是撤销,而不能改变,有时既可以改变又可以撤销。

34.法随国家产生而产生,宪法是法,所以宪法也随国家产生而产生。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的产生时间。一般认为,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但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所实行的君主专制制度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相联,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35.在我国,乡长、镇长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乡镇长的选举方式。乡和镇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然后由乡级人大和镇级人大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考生注意】选举法中规定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只是针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言的,根据人大制度,不论是哪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都是由同级人大来产生的。所以,要注意区别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产生方式的差别。

36.法国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答案】 B

【考点分析】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其中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的《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被马克思称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考生注意】要将前文所列举的那些宪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放在一起综合记忆,以便清楚地分开。

37.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答案】A

【考点分析】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大制度概念中重要的环节,它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

38.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39.按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答案】 B

【考点分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这不属于宪法权利,国家无需对这种休息作出宪法。所以,宪法明确规定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非所有公民的权利。

【考生注意】一般而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就是公民,但是对于某些基本权利,其主体是公民中的某一部分具体的人群,休息权即是如此。其他的权利还有如物质帮助权等。所以在复习时要注意这一问题。

51.简述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0分)

【答案】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回答本题时首先阐明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然后阐明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

五、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30分)

53.有学者认为,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法。试从宪法的特征和价值角度分析这一观点的合理性。

【答案】宪法主要、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切的联系。(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

无数历史文献和历史事实足以证明:宪法是在争取和维护人权和人的自由的斗争中一步一步地生长起来的。1689年英国国会的《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的《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都表明了,人的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应以人为目的,宪法与任何形式的专制主义、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都格格不入。宪法不能无视和践踏人权,不能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是否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是区分真假宪法的试金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人权的观念和理论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人权的内容也更加广泛,既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特别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人身自由和迁徒自由),也包括民主权利、涉及法治和司法行政的权利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可以说,“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现代宪法的真谛。”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回答本题应当阐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书,并实际证明,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宪法说到底是人权的法。

【考生注意】回答这类问题时,主要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理论上的分析,然后是实践中的分析,后可以回答一下我国在这方面的情况。考生要想在这道题上得分,仅仅熟悉教材是不够的,还需要额外掌握一些内容来充实答案,这就要求考生平时尽可能地多接触和浏览宪法学方面的论文和著作,不有很多,但应有一些基本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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