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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试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

考研考试网 2014-04-30 15:35:26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的?作用;

【答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法的?作用有助于人们?风险,评估损益,以小的代价取得大的收益。

2.私法;

【答案】。公法和私是古罗马法学家首创的一种法律的分类方法。它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根据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说法:“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属于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

【考点分析】尽管世界各国的历史条件不同,但是法的产生都有一般规律可循。概括而言,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有如下几个方面:法的产生是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然结果;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法律和道德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与道德强制力

【考点分析】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意识的总称。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点在于:第一,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等;第二,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产生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和非正义的观念和由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2)表现形式。法一般以国家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道德一般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和社会舆论中。(3)调整范围。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4)内容结构。法律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内容;道德的内容一般比较概括和原则。(5)实施方式。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实施。

一切社会规范都由强制性,都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压力,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内容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本质和法的决定因素

【考点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一国范围内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法律不仅是惟一的、而且是具有阶级性的。也就是说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而只有被奉为法律,即体现在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人须遵守的、由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中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进而,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在本质上具有物质根源(物质渊源)性和物质制约性。即法的阶级意志性归根结底又决定于法的物质制约性。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指相当广泛,一般是指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方式,其中有决定性意义的是被一定生产力水平所制约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

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归根到底,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不顾一定经济条件的要求而任意立法。

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考点分析】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功能。作用对象涉及――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和对社会的整体影响。法的作用在直接意义上是指对人的行为的作用;在间接意义上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差异这一分类标准,法的作用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从法的社会规范的角度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看,法具有社会作用。两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规范作用的手段实现社会作用的目的。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

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法的社会作用则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其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并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规范作用

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法律的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制定程序和立法程序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法律的制定程序即是立法程序,是内涵相同的概念的不同的表达方式。

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要素的构成

【考点分析】法的要素就是构成法的基本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原则、概念和规范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确切含义的界定性规定。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中心内容,属于社会规则的范畴,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后果的内涵和分类

【考点分析】法律后果是指法律主体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中的规定所引发的后果。

法律后果分为两类:一是肯定式后果,包括对合乎法律规则行为的允许、保护或奖励等;二是否定式后果,即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8.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立性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等因素相联系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法律机构相对对立性之间的关系

[解析)法律职业本身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在早期的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比较简单,人们发生的纷争依靠习俗或习惯得到解决,社会上的“执法者”主要凭借其深厚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就能够任裁判是非的角色,而不经过专业化的职业训练。后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法律,法律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那么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社会生活的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门化使得人们在面对自己职业外的世界时感到茫然和无知,他们对职业外事务与纠纷的处理就越来越仰仗于。这时,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都出现了一个界限明确并形成立阶层的集团,即法律。因此,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就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然趋势。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的专门化,然导致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立性。这种立性是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的,如社会分工、职业专门化和由此带来的职业垄断化、法律的权威性等。法律职业机构的立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审判机构的立性,检察机构的立性和律师协会组织机构的自治管理上。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的被动性特征

【考点分析】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它只有受到请求,才能采取行动。司法权是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司法权是被拘束性权力。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权力范围由法律界定,司法程序的运作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司法权应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法定监督制约;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是性权力。司法的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的力量,是国家后的权力。

在我国,法的渊源特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渊源的概念

【考点分析】在中外法学中,法律渊源是个含义丰富的概念。从法律思维方式的角度看,法律渊源实际上指法官等职业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成文法国家或判例法国家的权威机构的法律规范法院的判例所形成的依据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即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先例等。而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但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明文阐述或体现的资料和措施,如正义、原则、平等、道德信念、社会倾向等等。法的正式渊源具有法的正式约束力,法的非正式渊源没有法的正式约束力只有影响力。在一般陈述中,法的渊源可以概括解释为法律的来源、源流。在我国,法的渊源一般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各类制定法。

11.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的总称。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意识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制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属于历史的范畴,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属于法律文件的范畴,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理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的机构可以依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结构层次。从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阶段来看,法律意识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个部分。本题对法律意识的内容概括不面,所以错误。

12.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考点分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重要实现形式。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制裁的方式;行政制裁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13.文义解释就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条和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概念内涵

【考点分析】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要说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的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它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从法律解释的实践来看,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含义来确定法律的含义;根据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含义来解释法律的意义;根据语境确定字面含义;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其他解释方法的基础。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它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将文义解释同体系解释相混淆。

1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责任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引起法律责任的特定的法律事实主要是指:

(1)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括法定或约定的作为和不作为。

(2)特定的法律事实,有时也指依据一定的价值目标由法律规定的要求承担一定义务的事实。

本题混淆了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概念。

15.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事件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国家行为废除法律等。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须的。

【答案】正确。

〔考点〕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考点分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对表示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基本的法学范畴。在法律范围内讨论的法律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手段。权利的特点表现为:(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决定行为的实施,权利具有自主性。(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四)权利总是和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离开义务权利就不能。

法律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义务大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得随意转让和违反。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规范的分类和分类的标准。

【考点分析】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即规定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在法律中,有关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均属于授权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义务性规则,即规定人们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分为两类――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一般来说刑法以禁止性规范为主。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就是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肯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则。他强调国家对特定事务的直接干涉和调整。如:“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任意性规则,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只有在行为人没有做出选择时,才为他们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婚姻法”第33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使,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确定性规

范是指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又称非确定性规范,是指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在某个问题上须参照、引用其他条文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规范。

委任和准用性规则,两者都没有规定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都需要引用其他法律条文,但是,准用性规则所参照的法律规则是实际存在的,立法机关只是为了避免立法的繁赘而没有在法律规范中加以重复规定,他的内容是已经存在并确定的。本题主要考察法律规则的划分和划分的标准问题。

18.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考点分析】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般由具体的历史条件决定并由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当代中国,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各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是一项绝对化的原则,现代国家立法规范,尤其在刑法中,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能适用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应以旧法为准;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罪轻的,可以适用新法,即新法此时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刑法就是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9.立法体制就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制度结构。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体制的概念

【考点分析】立法体制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制度和结构体系。它既包

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立法体制的分类主要有a、中央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中央所有,地方政府不能立法;b、地方分权模式一切立法权为地方所有,中央政府不能立法;c、集权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一定的限度下,地方适当行使中央授权的立法;(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权力有一个终的归属;一部统一的宪法)d、分权集权模式立法权主要由地方行使或由地方中央共同行使,有的事项以地方为主,有的事项以中央为主。(如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以及联邦和州的法院体系)。中国的立法体制模式表现为: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一元:我国是统一的一体化的立法体制,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具体表现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于其它任何机关的立法权;两级: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立法权等级;多层次多类别: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各自分成若干的层次和类别。

20.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的产生规律

【考点分析】法的起源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法律是在有了私有制和经济强制后产生的。生产工具的改进(青铜、铁器),生产力得到了大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物物交换的频繁出现。财产出现私有,贫富分化加剧。原始社会习惯已经不能执行其公共的分配职能,法律作为新的社会强制手段出现。(私有的确立是客观发展的进步,更经历了观念的重大变更。所以强制手段向着更级别发展。)政治原因:私有财产关系氏族内部出现了多种身份等级的划分,原有的血缘关系被压迫剥削关系所取代,社会集团不再由氏族组织来划分,只能依靠阶级利益来区别了,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也须由新的公共权力和社会规范来承担,这就是国家和法律。法律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同时产生的。

三、简答题(本题5分)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答案要点]法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

国家权力运动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基本表现。法对人

的行为的作用叫法的规范作用,法对社会的作用叫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作用的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主要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四、论述题(本题9分)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

[答案要点]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

司法内涵主要包括1.司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权是现代国家权利体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在宪政国家中,此权力由司法机关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2.司法机关的专门性。依据世界通例,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3.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具有特定的含义。它特指,在国家法律保护的法律关系受到阻滞、侵害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使遭受侵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法状态。司法的过程就是司法权的运用过程。司法的理论也是以司法权的理论为展开的。

司法具有以下五大特征:

第一,司法的被动性。体现在司法活动非因当事人的请求不得启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须围绕当事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司法程序一经启动就须依法推进,司法者不得加快、简省程序、不得随意拖延和中断。第二、司法的中立性。体现在司法权只服从法的引导,而不接受任何命令;对司法权只能实行监督制约而不能实行领导;司法权只服从理性,而不服从任何权势和情感的压迫。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司法权行使主体地位中立,只能居中裁判,不应有意或无意地偏袒一方;司法权应当在官民之间保持中立;司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在一般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第三、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权是有界限的权力,权力范围由法律界定;司法程序的运作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第四、司法的专属性。司法权只能由由司法机关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和强力组织不得分享,一般情况下,司法权不可以转授。第五、司法的性。司法权力具有性特征。司法的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的力量,是国家后的权力。司法权的性意味着它是终的判断权,具有权威的国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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