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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试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考研考试网 2014-04-30 15:18:26

一、填空题(本题共2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

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权法思想。

【答案】天讨,天罚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夏商两代,天命神权观念,一直占支配地位,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原始宗教和神明审判相结合,形成“天讨,天罚”的思想。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神明裁判。另一方面,王作为的裁判者,出于巩固奴隶制社会制度的需要,把天上的神明裁判和人间的王的裁判合二为一,把“天讨,天罚,王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王权。

【考生注意】夏商司法审判,由从重神权到重人事的倾向不断加强,但天讨和天罚思想,仍长期存在历代的司法文化并不断发生影响。本题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思想联系识记。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____、___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答案】八议和官当

【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除十恶“重罪”以外,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是中国封建法律允许贵族和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司法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另一具体体现,南北朝时期《陈律》始有“官当”之制,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官当与八议和赎刑等制度的结合,对于保护垄断当时官显爵的门阀世族更加周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官当制度实施中区分公罪和私罪,“若犯公罪,各加一年当”,此外,“官当”是对“八议”以外的官吏的特殊保护。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朝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明清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司法特权。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

( )1.“质剂”是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答案】√

【考点分析】“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形式。《周礼·地官·小宰》:“所卖买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记载有“质、剂”之别,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契约券书,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以“大市”,

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物所使用较短的契券,即“剂”。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考生注意】该题考查西周主要契约形式,并与借贷契约“傅别”相区分,其性质、制作形式和管理机构均与“质剂”不同

( )2.春秋时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答案】√

【考点分析】《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法律条文铸在刑鼎上,公布与众,史称铸刑书。使郑国在向封建制转形的道路先迈了一步,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形式的结束和封建成文法的诞生,拉开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考生注意】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分别称为“铸刑书“和”“铸刑鼎”,不要混淆。以上两个事件为标志,开创了新的法律形态——封建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入一个新的时代。

( )3.历史上有名的汉律60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和《约法三章》。

【答案】×

【考点分析】汉朝建立以后,祖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故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即所谓《九章律》。《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定了《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以规范宫廷警卫诸方面的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律,合为汉律60篇。故本题错误。

【考生注意】汉律60篇是汉武帝以前所完成的正律即基本法律,不包括刘邦入关时期的《约法三章》,因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也不包括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进行的修补律令的活动。此外,汉代除正律以外,还有令、科等形式。

( )4.自唐律开始,中国法律就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

【答案】×

【考点分析】“亲亲得相首匿”,即汉代法律允许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等罪以外,有罪应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不追究其法律责任,这种主张源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诏宣布正式确立此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还可以上请减免,其他罪不负刑事责任,自此以后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并不断发展。

【考生注意】代表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原则,在汉初有所体现,汉武帝以后,逐渐在司法过程中普遍使用,至汉宣帝正式确立。故此制度不是唐律中所确立。

( )5.“五朝会典”是指《唐六典》、《大明会典》等五个朝代的会典。

【答案】×

【考点分析】为实现国家机关的各项活动纳入“有典有则”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朝政府仿效明朝,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统称《大清会典》或者《五朝会典》。在内容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成就。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清朝行政立法的基本知识。因为《五朝会典》是有清一代所记载的国家基本制度,而不是唐宋元明清等五个朝代的会典,因此本题是错误的。(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 )6.《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

【答案】√

【考点分析】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大元通制》,改法典的内容有四:诏制(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7条)、别类。防唐宋法典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它较为面的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大元通制》始元朝法典遂至定型。

【考生注意】《大元通制》是元代中央政府颁行的重要法典,不同于《元典章》,后者是一部有当时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

( )7.明朝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加重了对伦理教化方面犯罪的处罚。

【答案】×

【考点分析】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适用原则。在“重典治国”的原则指导下,明朝的刑法侧重反逆和官吏贪污、渎职犯罪。清代薛允升在其著作《唐明律合编》中指出:明律多承袭唐律的内容,但“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明律主要加重了对一些重点犯罪的镇压即“贼盗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为重;另一方面,明律对“大抵事官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的处罚,唐律较明律为重。

【考生注意】唐明律比较中,得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的刑罚适用原则。说明两者在对伦理教化方面的犯罪,明朝比唐朝减轻处罚,体现明代统治者依靠重刑主义维护封建专制的同时,使刑事镇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故本题错误。

( )8.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作为国审判机关。

【答案】×

【考点分析】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进行了官制改革,1906年11月6日清庭发布“厘定官制谕”,对包括刑部在内的中央官制进行调整合改革,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国审判机关。

【考生注意】清末官制改革,改革后刑部改为法部,不在承担国审判机关的职能,改由大理院承担。

( )9.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个宪法文件是《中华民国宪法》。

【答案】×

【考点分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考生注意】《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名为组织法,但在当时起着临时的作用,并成为以后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而且以上两者在内容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前者是总统制,而后者是责任内阁制,这些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反映。

( )10.1934年1月,工农民主政权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答案】√

【考点分析】1934年1月的中国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作了某些修改,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吸收修订前的教训,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错误路线坚决斗争的结果。

【考生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法,又是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修订以后的《大纲》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8分)

1.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称为( )

A.五过 B.五听 C.五刑 D.五善

【答案】B

【考点分析】“五听”又称“五声”,西周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真伪的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五听是古代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虽然近于主观,但比夏商神明裁判前进了一大步。说明西周注意司法心理运用到实践。西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基本上沿用了“五听”制度。“五过”即《尚书·吕刑》所记载的刑罚之一。“五善”等作为考查官吏政绩的五种形式。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即“五听”,对被讯问者的感观反映而确定的其陈述真假作为审判证据,从而决定取舍。

2.秦朝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

A.家罪 B.公罪 C.公室告 D.非公室告

【答案】C

【考点分析】秦时的诉讼方式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区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贼杀人、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杀人、伤害或盗窃罪可以向官府告发,官府须受理这些案件,但法律又作了另外规定:“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中“公室告”的对称,法律答问:“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即家主擅自杀死、刑伤其子或奴婢成为“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如仍控告,控告者有罪。子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属于非公室告,不予受理。“公罪”即私罪的对称,即官吏因公事而犯罪。《唐律·名例》注:“公罪谓缘公事致罪,则无私曲者”。《唐律》规定公罪从重处罚。“家罪”即家族成员违背家族法规或者宗法伦理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与“私罪”不同。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秦朝的诉讼形式,“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对应。“公罪”与“私罪”相对应,均指官吏犯罪,“家罪”是指非官吏的家庭成员之间因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犯罪。

3.明朝创设的耻辱刑是( )

A.充军 B.发遣 C.枷号 D.廷杖

【答案】C

【考点分析】明代在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枷号”刑,皇帝和宦官为了滥施淫威,常把“枷号”作为羞辱大臣的惩罚。英宗时创设,又称“枷示”、“立枷”,即在罪犯颈项套枷,枷上表明犯人的姓名、所犯罪状,令其监外示众。倍受羞辱痛苦的刑罚,属于耻辱刑的一种,结果与死刑无异。“充军”明代发展了源自宋元的充军刑。“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强迫性的屯种或者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发遣”是清代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的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发遣”的对象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廷杖是明代的律外重刑,即皇帝在朝廷上敕令杖打大臣,由太监指挥用刑,是专门惩罚触犯皇权的官员的特殊刑种,廷杖之名始见三国时期的东吴,明太祖朱元璋时创设为常刑,以此种手段羞辱朝臣的做法,体现了皇权的专制权威。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明代创立的属于例外执行的耻辱刑,因充军是流刑的发展,廷杖源于东吴,不属于耻辱刑,发遣是清代的例外重刑,故仅答案C符合题意。

4.在抗日民主政权后期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中,有代表性的是( )

A.《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B.《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四个选项中均是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均有抗战,加强团结,健民主,发展经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但抗日后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增加了“三三制”,三三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人权等崭新内容,面系统反映了抗日各个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从而成为当时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抗战后期的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由于《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面和崭新的内容具有代表性,故选C

5.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为( )

A.大理寺 B.御史台 C.刑部 D.法部

【答案】A

【考点分析】唐朝中央设置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其正副长官为尚书和侍郎,职掌案件复核权,即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御史台既是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也是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其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台掌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另外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查。法部是清末司法体制改革中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国司法行政事务,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所以它是清末司法机关调整的产物,故本题选A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即大理寺,而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机构的总称,简称“三法司”。而法部是清末官制改革由刑部所调整负责司法行政。(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6.清政府在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暂行新刑律》

【答案】C

【考点分析】《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原称《钦定大清刑律》,它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前者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较大的改动,它大量的吸收借鉴和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刑罚制度和立法形式,摒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而采用西方的刑法典的体力,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内容,并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一部纯粹的刑法典,但其后附有体现浓厚封建色彩和维护封建专制的《暂行章程》五条。《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变法修律过程中一部过渡性刑法典,只是从形式上将《大清律例》进行局部修订,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不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封建基本法典,代表封建法典的成就。《暂行新刑律》是民国北洋政府对《大清新刑律》的修订称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适用。其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近代第一部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无论是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都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的性质。其余均不符合题意。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

A.《吕刑》B.《法经》C.《禹刑》D.《唐律》

【答案】B

【考点分析】魏李悝为变法的顺利进行“撰次诸国法”即考查各国成为法,吸收各国立法经验,制定出魏国的基本法《法经》。《法经》原文早已经失传,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6篇:-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或者《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危害他人及侵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为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思想。《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吕刑》是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候作“吕刑”。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吕刑”也称“甫刑”。“吕刑”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其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但《尚书·吕刑》篇中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情况。《吕刑》篇虽不是吕侯原著的法典,但却是根据西周官方档案所整理的历史文献,其主要几容与穆王所处的时代背景相符,也符合周初以来一贯的刑法指导思想,因而可据以剖析吕候所作的刑书。《吕刑》继承并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论证了敬德于刑,以刑教德的重要性,《吕刑》强调“明于刑之中”,提出根据形势援法酌情的定罪量刑原则,所谓“刑罚是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吕刑》所反映的周朝法制是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是在总结商和周前期法制建设经验基础上的重大发展。《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唐律》是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体现了中华法系伦理法的特色。(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中国历史上几部著名的法典,其中《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唐律》等后世封建成文法典均是对法经的完善和进一步总结,是封建立法的杰出代表,《吕刑》所反映的周朝法制是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不要混淆,请注意其区别。

8.1864年清政府和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内设立特殊审判机构,称为( )

A.化外人 B.会审公廨 C.观审处 D.领事法院

【答案】B

【考点分析】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等国的领事在租界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会审公廨”的制度。按1868年的《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凡遇诉讼牵涉外国人,应到案者经领事官员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尤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这一制度相继在各租界内实行,“会审公廨”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宋沿用唐的规定,明清律中的“化外人”指“外夷来降之人及收捕夷寇”。明清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依据明律或者清律处理,反映出明清统治者在“化外人”犯罪处理的变化,体现明清统治者对封建专制的度加强。“观审处”1864年在租界成立的一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侨民为被告人的一切案件,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员观审。但1876年《烟台条约》签订以后,西方列强强迫中国政府接受观审制度,即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国的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领事法院:西方侵略者在海外建立的司法系统,设立于领区,由领事兼理司法,一般作为一审的基层法院。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除“化外人”以外的、涉及领事裁判权的制度,它们都是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注意“会审”和“观审”的区别,在于原被告的不同,领事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由领事来裁判,以上三者,均是中国司法主权丧失的标志,而《唐律》中关于“化外人”的规定,标志者清末以前中国司法主权的完整和立。(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满分8分)

1.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原称《永徽律疏》或者《律疏》。唐宗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颁行天下,永徽3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又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条逐句的权威性的法律解释,目的在于说明法条的精神及专门术语的概念,以期各级执法之吏通晓律文,准确适用援引,永徽4年完成,共30卷,附于律文之后,于律文同时颁行,附予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它是我国到目前保存下来早完整的封建法典,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标志,表现超和成熟的立法技术,具有典型性,对后世封建各个王朝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同时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各国产生重要影响。《唐律疏议》的特点“一准乎礼”继承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是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行了礼与法的统一。此外,《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律学或者注释法学的集大成者,面和集中体现了律学的发展成就。由以上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律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唐律疏议》立法背景、制定过程、内容、历史地位及其作用。在解释中尤其是阐明唐永徽年间对永徽律所作的疏议部分,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此外,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也应不可缺少。

【考生注意】应注意《永徽律》和《永徽律疏》,本题考查后者,解释应简明扼要,详略得当,做到面而不芜杂,系统而又深刻。

2.马锡五审判方式

【答案】: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泥于形式。他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被人民群众誉为“马青天”。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当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党的整风运动为其产生奠定了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这一方式是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它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考点分析】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司法中,产生的民主的司法审判制度,它是在巡回审判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注意这种审判方式所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具体特点。(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这种制度,主要运用于抗日民主政权,为其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崭新的民主审判方式,有其历史意义,它有别于当时国民党统治区的司法审判制度,又有别于建国后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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