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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试题及解析(1)刑法学部分

考研考试网 2014-05-04 09:45:15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行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在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决水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揭示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体     D.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客体的功能。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具体性质和种类,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乙已经死在摇篮里。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A.纯正的不作为犯    B.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C.纯正的作为犯     D.结果加重犯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纯正不作为的认定。所谓纯正不作为,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的犯罪。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只有少数几种。与纯正不作为犯罪相对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即既可以以作为形式构成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当其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犯罪时,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本题中,甲将才3个月的女儿乙留在家中,5天后才回家,致乙死亡,甲的行为性质显然是故意杀人罪,不是遗弃罪,而故意杀人罪既可以以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在本案中,甲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是不作为,所以,甲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船舶上犯罪就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中,在我国客轮上外国人针对我国公民犯罪,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因此,确立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不能是属人原则,也不能是保护原则,更不能是普遍管辖原则,只能是属地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B.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C.只有在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时,才处罚过失行为

D.未完成罪仅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是构成要件齐备说,即犯罪实行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部构成要件,不是犯罪人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的,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CD都是正确的,因此不能入选,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6.甲为投身恐怖主义活动而参加了某国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法院认定甲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甲的行为属于:

A.预备犯      B.实行犯      C.帮助犯      D.未遂犯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实行犯的概念。所谓实行犯,就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者侵害某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并为完成该种犯罪所需的行为的犯罪人。在犯罪停止形态中,实行犯与预备犯相对应,预备犯是指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形态中,实行犯与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相对应,组织犯是指对犯罪进行组织、策划、指挥、领导的犯罪人,帮助犯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犯罪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人。无论是预备犯,还是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它们与实行犯的大的区别在于这些罪犯都不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只是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在本题中,根据我国刑法第120条的规定,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实行犯,并且甲的参加恐怖组织罪已经犯罪既遂,甲不是预备犯、帮助犯,也不是未遂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是2006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在复习中,有许多考生对实行行为的含义还有许多的模糊认识,对此,考生应认真阅读《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的相关内容。

7.想像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的一罪,是因为:

A.只触犯了一个罪名           B.只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犯了一个客体           D.只有一个行为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想象竞合犯之所以属于实质的一罪,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充足地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按照犯罪构成标准说,只能以一罪论处。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以想象竞合犯只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如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然存在,具备这一特征的是:

A.连续犯      B.想像竞合犯    C.牵连犯      D.继续犯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继续犯的本质。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关键特征在于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这也是继续犯与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关键区别,所以,本题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在复习时,许多考生往往将继续犯和连续犯相混淆,其实这两种罪数形态完不同,对此考生应予注意。

9.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回家,发现乙已经被人送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其关键的特征在于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自己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他人的行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而言,这实际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本题就是适例。甲在实施完犯罪行为之后,虽然欲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犯罪结果实际上是由他人的行为防止发生的,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按照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本题的答题步骤分为两部分:先要对题干中所给定的案情判断其犯罪停止形态,然后还要复述出相应的犯罪停止形态的刑事责任。如果考生对具体的犯罪停止形态的刑事责任记忆不清,即使判断正确犯罪停止形态,也不能正确回答本题。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对于总则性法定量刑情节,一定要记忆请出准确。

10.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因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当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又不能两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正是因为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所以,紧急避险的特征中才要求“不得已”。选项A的错误在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所以对防卫过当不能定防卫过当罪;选项C的错误在于,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具有防卫意图,所以不可能是直接故意;选项D的错误在于,事后防卫与防卫过当完不同,不能按照防卫过当处理。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1.齐某很想出国,无奈手中缺钱,某日趁自己做生意的朋友吕某之子小东放学之机,骗其到自己事先租用的一所房子内,打电话要挟吕某用20万元换孩子。吕某报警,齐某发现后将小东杀死。对齐某的行为应当:

A.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C.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

D.以绑架罪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绑架罪的认定。在本题中,齐某的行为性质显然属于绑架罪,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仍然只认定为绑架罪,不与故意杀人罪并罚或者“从一重处断”,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部支付的:

A.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先执行罚金,剩余部分再支付民事赔偿

B.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执行罚金

C.以犯罪分子的财产为限,民事赔偿和罚金各占50%

D.先执行罚金,民事赔偿部分暂缓支付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罚金执行的民事优先原则。《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3.连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数罪并罚时应当采用:

A.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

C.吸收原则      D.相加原则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折中原则,包括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其中,对于数刑中重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的是吸收原则,本题中两个刑罚一为无期徒刑一为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4.纪某因为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满释放后7年,禁不住朋友的再三恳求,帮助朋友贩卖了30克毒品。纪某的行为:

A.属于毒品犯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B.属于毒品犯罪的惯犯,应当从重处罚

C.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D.定贩卖毒品罪,加重处罚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毒品再犯制度。《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关于毒品再犯制度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中,纪某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之后,又犯贩卖毒品罪,构成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5.按照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条件之一是在追诉期限内:

A.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

B.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C.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D.犯罪分子阻止被害人向公检法机关提出控告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时效中断制度的条件。《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刑法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时效中断的条件是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6.保险事故的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骗取保险金提供条件的,应当认定为:

A.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B.伪证罪

C.诈骗罪的共犯     D.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7.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醉,神智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一只皮包。王某对周围的人慌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偏僻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王某的行为构成: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抢夺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盗窃罪的认定。在本题中,王某利用他人酒醉的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际上是采用了秘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8.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对王某应当:

A.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B.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C.以招摇撞骗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并罚    D.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强奸罪的认定。在本题中,王某对妇女李某进行胁迫奸淫,是采用胁迫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19.下列行为,可以判处死刑的有:

A.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伤害结果的

B.以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但是没有造成他人残疾的

C.过失伤害他人,并致人残疾的

D.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并造成严重残疾的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故意伤害罪死刑的适用。《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故意伤害罪死刑适用的条件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BD都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只有选项C不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

A.要共犯    B.任意共犯    C.简单共犯    D.复杂共犯

【答案】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任意共犯和复杂共犯的认定。根据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可以将共同犯罪划分为任意共犯和要共犯。所谓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情况。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由数人共同实施,当数人共同实施时,就构成任意的共同犯罪。本题中甲乙二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属于任意共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可以把共同犯罪划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在此情形下,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分,他们的行为以及故意的具体内容均有差异。复杂的共同犯罪,在各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有的则实行非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从而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组织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各自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二人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显然存在着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分工,所以,甲乙二人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22.甲唆使乙盗窃丙的财物,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丙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构成盗窃罪

C.乙构成抢劫罪         D.对甲而言,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转化型抢劫罪及实行犯过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乙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使丙死亡,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乙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罪,乙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所以,甲不能成为乙抢劫罪的共犯,但也不能说乙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罪,甲构成盗窃罪,而乙构成抢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23.关于罪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故意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B.犯罪过失是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

C.罪过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当受到谴责

D.坚持罪过责任原则,意味着反对“主观归罪”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罪过的表现形式和本质。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要要件。特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在主观方面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所以,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罪过的表现形式,选项AB是正确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是因为刑事责任理论认为,对于是否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任何正常人都具有进行选择的相对自由。实施或者不实施某一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积极作用,相对自由意志的选择和支配来实现的。行为人在相对自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选择实施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行为,不仅从客观方面危害了社会,而且在主观上也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这就使他对国家产生了罪责。国家据此对行为人认定有罪并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是合乎情理的,也是非常要的。所以,罪过的本罪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当受到谴责,选项C是正确的。在选项D中,所谓“主观归罪”,是指仅仅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就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问其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观归罪是与客观归罪相对的,客观归罪是指仅仅根据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以及行为对社会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就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问其主观上的罪过。显然,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反对的不是主观归罪,而是客观归罪,而坚持行为责任原则,才反对的是主观归罪,所以,选项D是错误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24.按照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包括:

A.因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某甲

B.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某乙

C.因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某丙

D.因构成累犯而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某丁

【答案】A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假释的限制条件。《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这一规定,本题各选项中,选项AD一为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为累犯,都不得假释,选项BC都可以被假释,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

25.下列行为中,构成盗窃罪的有:

A.王某在商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随即用该信用卡在商场购买了价值6千余元的手表

B.李某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大衣是否合适的时候,趁售货员在与其他的顾客聊天的机会,将价值6千余元的大衣穿走

C.张某在商场购买首饰的时候,趁售货员不注意,将自己准备好的假首饰与从售货员那里拿来的价值8千余元的首饰调换

D.郑某潜入他人家中,将他人价值2万余元的海洛因拿走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盗窃罪的认定。本题选项ABC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骗取”还是“窃取”。如果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蒙蔽他人,盗窃行为并不能直接获取所要非法占有的财物,只是为实现诈骗创造条件的,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诈骗;如果获取财物的主要方式是秘窃取,诈骗只是为实现窃取创造条件的,则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盗窃,在本题选项ABC中,虽然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中包括了欺骗的成分,但其直接非法占有财物的关键手段是窃取,故都应认定为盗窃罪。选项D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盗窃违禁品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罪,根据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盗窃违禁品的,以盗窃罪定罪,但不计入盗窃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答案】(1)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2)教唆犯成立条件为: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3)教唆犯的处罚原则为:(a)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犯论处。

27.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持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

(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

(4)侵占罪是亲告罪,而盗窃罪不是亲告罪。

四.辨析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28.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

【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所谓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3)根据共同犯罪分工的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所谓教唆犯就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4)由于两种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所以教唆犯和主犯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

【考生注意】辨析题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刑法学部分2004年新增加的题型。辨析题作为一种主观性试题,考查的知识点往往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理论性,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难以找到辨析题的现成答案,需要考生运用已经掌握的刑法学理论分析判断,辨明是非,理顺思路后作答。辨析题的解答一般应当遵循以下步骤:(1)应当首先辨析该说法是对还是错。考试中,如果对错参半,这就要说明哪里是正确的,哪里是错误的。例如“该句话前半句正确,但是后半句是错误的”。或者说:“该句话前提正确,但是结论错误”,等等。(2)对所辨析反映的问题作出回答。例如:“该说法是关于教唆犯加重处罚的问题”,等等。然后回答制度中所涉及的概念的含义。(3)回答该题正确或者错误之处。(4)如果有要,还要回答正确的意义或者错误的危害。

29.请对“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的,就不认为是犯罪”进行辨析

【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刑罚惩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形式。

(3)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性是指在行为在应然意义上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而与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罚惩罚无关。即使被法院判处免除刑罚,行为人的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4)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既有定罪判刑型,也有定罪免刑型。被人民法院宣告有罪但是免除刑罚处罚的,同样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说明其行为仍然是犯罪行为。

五.法条分析题(10分)

30.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答案】(1)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犯罪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罪状是叙明罪状。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为:(a)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b)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同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还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c)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d)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15分)

31.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

第一项,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

第二项,该伪造的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厂经理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的石材业务。然后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经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

第三项,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的犯罪事实:甲曾经说服在国有银行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丙、丁同意。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巨款逃走。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到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

(2)对甲指控的第一项何第二项罪行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为什么?

(3)对甲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

【答案】(1)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案中,甲伪造了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所以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以虚构的香港某公司的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的“购销合同,并骗取50万元的定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中,丙、丁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和丙、丁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丙、丁保管、经手国有银行资金的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抢劫事实,将100万元巨款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2)对于甲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合同诈骗提供方便,显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手段行为,合同诈骗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原则的,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甲的贪污行为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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