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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综合课试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考研考试网 2014-05-04 10:02:57

一、单项选择题: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7.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 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民事立法。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考生注意】 本题主要注意质剂和傅别的区别。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

38.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 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重罪十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北齐律》早将该十种罪行加以归纳,置于律首,对之进行严厉处罚:“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因而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隋朝时期,“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直至清末的历代封建法典均沿袭该名称。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区别“十恶”与“重罪十条”。 “十恶”正式形成于隋朝的《开皇律》,是对“重罪十条”继承和发展。“十恶”在政治性犯罪“反、大逆、叛”前加上“谋”字,重点打击谋划犯罪,消除其影响。同时谋叛中吸收了投降的内容,又增加了不睦的内容,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行。

39.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 )。

A、 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后裁决。其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则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于九卿之列。廷尉的职能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此外,秦代行政长官丞相和副丞相御史大夫亦掌握一定的审判权。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对比各朝中央司法机关长官的变化。夏朝中央司法官为大理;商朝和西周改称大司寇或者司寇;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为廷尉;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作为为长官;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以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兼司法行政机关,以刑部尚书为长官;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是已将大理寺降为了慎刑机关。(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0.唐朝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细则的法律形式是( )。

A、 律 B、令 C、格 D、式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内容包含了刑事、民事及部分行政法内容,是国家大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则为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是关于帐籍等表式的行政法规其名称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唐代沿用此制,为关于各机关单位计帐表式的规定,宋代也有式,但明清时定于会典之中,不再另行定式。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发展变化,如汉朝以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唐朝产要的形式为律、令、格、式;宋朝则以敕、令、格、式为主要法律形式。

41.中国封建社会后一部法典是( )。

A、 大清律例 B、大清律集解附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律集解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朝的立法概况。《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是中国历史上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既体现了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又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变化发展。《大清律例》的制定,反映了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并成为了清朝的基本法典,后世各朝对之均少修订。

【考生注意】 《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于顺治时期,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颁布于雍正时期。《大清新刑律》颁布于1911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42.法经的篇目是( )。

A、六篇 B、七篇 C、九篇 D、十二篇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战国初期著名政治家和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在魏国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为保证变法的顺利,李悝在考察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魏国的基本法典《法经》。《法经》包括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考生注意】《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汉朝的《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三国曹魏《新律》(又称为《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使法律编纂更加科学。西晋《泰始律》将《刑名律》分为《刑名律》和《法例律》两篇。南北朝《北齐律》又将《刑名律》和《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自此,我国的封建成文法典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43.大中刑律统类编纂于( )(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A、 唐朝 B、宋朝 C、五代 D、元朝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末期的立法情况。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所确立的律、令、格、式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法典编纂的传统,开创了“刑律统类”编纂体例的先河,被后人称为“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的形式,对继唐而立的宋朝产生了重要影响。宋朝建立后不久,即颁行了《宋刑统》。

【考生注意】唐中后期的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其特定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社会经济政治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法律已不适应社会需要。但另一方面祖制又不可轻改,因此统治者另辟蹊径,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进行立法。

44.唐律中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在( )。

A、 职制律 B、徭律 C、户婚律 D、田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典的内容。《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共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其中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有关户口、婚姻、赋役等方面的规定。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等,都以户籍为依据,因此《户婚律》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均有规定。因此有关赋税征收和徭役摊派的内容规定是在《户婚律》中。

【考生注意】《职制律》是《唐律疏议》的第三篇,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列有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对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唐律疏议》的其他主要篇目包括:规定法定刑罚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的《名例律》;规定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犯罪的《卫禁律》;规定有关公私牲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犯罪的《厩库律》;规定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惩治的《擅兴律》;规定对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进行惩治的《贼盗律》;规定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的处理的《斗讼律》;规定有关伪造和诈骗犯罪的惩治的《诈伪律》;“拾遗补阙”、主要规定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杂律》;规定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捕亡律》以及规定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断狱律》。《唐律疏议》中没有徭律和田律的篇目。

45.元朝管理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元朝的中央主管宗教审判的司法机关。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等组成。大宗正府为中央审判机关,主管蒙古王公贵族的犯罪案件。刑部既是元朝中央的司法行政机关,又是审判机关,主管除蒙古贵族、僧侣、军官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审理、冤疑案的复审以及死刑复核、录囚等事务。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只有宣政院方为国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主管重大的僧侣案件和僧俗纠纷案件。宣政院的设立,反映了佛教在元朝的崇地位和刑罚适用上僧俗间的极端不平等。

【考生注意】 理藩院是清朝管理边疆民族事务的中央一级行政机构。其前身是清1636年所设的蒙古衙門。1638年改名为理藩院,与六部并列。其下设理刑司,负责少数民族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宗人府是清朝掌管皇族户籍,生死、婚嫁、祭祀、封袭、升调、降革、奖惩、抚恤、教育、赡养、土地、刑名、继嗣、朝会行礼、编修牒谱等事务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

46.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 )。

A、1911年 B、1908年 C、1907年 D、1906年

【答案】 B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有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为14条,规定了皇帝至无上的地位和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帅军队等方面拥有的绝对权力,同时对议院的权力处处加以限制。第二部分为9条,规定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的一些臣民权利。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为限制词,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突出的特点是“皇帝有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外衣。但其对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考生注意】《十九信条》颁布于1911年11月,《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于1910年5月,《大清新刑律》颁布于1911年1月。(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7.袁记约法是指( )

A、 约法三章 B、中华民国约法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答案】 B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其系袁世凯一手操纵、炮制出笼,故又称《袁记约法》。《袁记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裁。它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而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同时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而实行总统裁的政治体制,赋予总统以皇帝一般的至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是对《临时约法》的面反动,因而成为军阀专制面确立的标志。

【考生注意】约法三章是楚汉战争时期,刘备占据关中,鉴于秦代法律严苟而与关中父老约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南北议和即将,孙中山依议即将辞去临时大总统职位,而由袁世凯接任的情况下,资产阶级出于对袁世凯的不信任而由临时参议院的。革命党人企图以法律手段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违背民主原则,因而在临时约法中将原来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并相对扩大参议院职权,以此限制总统专断,将临时大总统置于国会监督之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则是1931年由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实行的宪法性文件,共8章,89条。其根本精神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裁。

48.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立法指导机关是( )。

A、 国民党国代表大会 B、国民大会 C、中央政治会议 D、立法院

【答案】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国家机构设置。1928年l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颁布《训政纲领》,作为国民党政权进入训政时期的纲领性文件。《训政纲领》确立了“一党治国,以党训政”的施政方针,规定:在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为的立法指导机关;在其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训政纲领》确认国民党为训政者,把国民党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为国家权力机关,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变为政府直接领导机关,从而建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实质为蒋介石个人裁的政治制度。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根据《训政纲领》的规定,国民大会的权利实际上已被国民党国代表大会所架空。因此立法指导机关应为国民党国代表大会而非国民大会和立法院。

49.新民主主义政权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 )。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D、《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答案是B。

自1928年井冈山工农兵政府建立后,国各地的革命根据地不断涌现。革命形势的发展使制定一个新民主主义的政纲成为迫切需要。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国代表大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成为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兵专政,组织形式为工农兵代表大会,确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兵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国的利”,并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本大法,具有根本法与革命纲领的双重性质。

【考生注意】《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颁布于1941年11月,是作为中华民国特区的抗日民主政权制定的具代表性的地区性基本法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颁布于1946年4月,是解放区中制定的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宪法性文件。

50.太平天国初期颁布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是( )。

A、 十款天条 B、资政新篇 C、太平刑律 D、天朝田亩制度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太平天国时期的立法。答案是D。1853年3月,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具有施政纲领性质的《天朝田亩制度》,对太平天国的土地、婚姻、政权建设等根本制度作了规定:在土地制度上,确立了“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拟订了分田的具体办法;在婚姻制度上体现男女平等思想,否定夫权和封建买卖婚姻;在政权组织建设上,确认了以天王为首的君主政体,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权机关体系。《天朝田亩制度》的规定虽然有些脱离社会生活实践,带有空想性质,但它们集中体现了农民阶级反封建的革命精神,对于捍卫太平天国政权的利益,镇压敌人的破坏,起到了积极作用。

【考生注意】 十款天条是在太平天国起义后不久颁布的条规,平时是拜上帝会信徒共同遵守的生活准则,战时则有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资政新篇》是1859年洪仁玕总理朝政期间颁布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制、社会、道德等各方面的施政纲领,它体现了一定的资本主义倾向,但与太平天国所代表的农民阶级利益是脱离的。《太平刑律》是太平天国的主要刑事立法,规定的刑罚简单残酷,体现了封建法制的重刑主义的影响。(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二、多项选择题:51-63小题,每小题2分,共2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60.西周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

A、 父母之命,婚妁之言 B、六礼 C、七出、三不去 D、同姓不婚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婚姻制度。答案是ABCD。

西周的婚姻制度发展已比较完备,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但对宗主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第二,婚姻关系的成立须满足“父母之命,婚妁之言”和“同姓不婚”的条件,并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项程序;第三,关于婚姻的解除,有“七出(去)”和“三不去”的规定。所谓“七出“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所谓“三不去”是指具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者,可以不被夫家休弃。由上可见四个选项均须入选。

【考生注意】西周婚姻制度是在礼的规范下形成的,主要体现宗法伦理精神,宗旨是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原则。考生应从总体上把握西周婚姻制度的精神。

61.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

A、 律 B、编例 C、封诊式 D、格

【答案】 A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是正式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文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令是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而以命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始皇26年改称为“制”和“诏”。法律答问是采用答问形式作出的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类似于后世的“律疏”。封诊式是关于司法机关审判程序、诉讼文书格式、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除此之外,秦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课、程等。

【考生注意】编例是北宋中期出现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其含义是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的活动或汇编而成的法律文件。格是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62.关于唐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十恶犯罪为常赦所不原 B、老年人和残疾人犯罪可减免刑罚 C、禁止以类推方法定罪量刑D、外国人犯罪一律依照唐律处罚

【答案】 AB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包括:其一,区分公罪和私罪;其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其三,合并论罪从重;其四,自首减免刑罚;其五,类推原则;其六,老幼废疾减刑;其七,累犯加重;其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其九,同居相隐不为罪;其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其十一,化外人有犯,《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断,体现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由第五、第六、第八、第十条原则可知,AB为正确答案,CD为错误选项。

【考生注意】唐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峰,在无论在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内容上都是相当成熟和完善的。而且《唐律疏议》是至今所能见到的保存完整的封建法典,所以应重点注意。

63.清末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的主要成果包括( )。

A、 大清新刑律 B、暂行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答案】 AC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的修律活动。沈家本是清末的修订法律大臣,也是清末一位著名的学贯中西的法学家。在他的主持下,清政府展开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主要修律内容包括: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大理院编制法》,1908年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过渡性法典《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公布的关于法院组织结构的法律《法院编制法》,1911年1月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911年8月完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等。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考生注意】《暂行新刑律》是1912年3月袁世凯授意北洋政府法部对《大清新刑律》加以修改而成的法律,并非沈家本主持修订的法律。(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6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案要点】此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解放战争时期解解放区的土地政。

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地落实“五四指示”决定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召开了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分)此大纲的主要内容是:

(1)规定了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大纲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个人对所分得的土地享有所有权。(2分)

(2)规定了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业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2分)

(3)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大纲规定:为了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2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后一部、也是比较成熟的土地立法。它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教训,是一个符合当时现实情况和中国国情的正确的纲领。

【考生注意】土地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对农民土地问题的重视及尽力解决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利的根本保证。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土地政策是应当予以相当重视的。本题的问题主要是较容易把《中国土地法大纲》与1931年的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或“五四指示”所规定的土地政策相混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大、适用时间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是:(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没收土地的对象。(2)规定了关于土地的分配方法。按照有利于贫雇农、中农的原则分配,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3)规定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一方面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同时又规定: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五四指示”是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为充分发动群众,抵抗国民党对解放区的进攻,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而发布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又称“五四指示”)。该文件决定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

四、分析题

69.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答案要点】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及司法官责任的有关规定。援法定罪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法家坚持援法而治,事断于法的理想和原则。虽然,自汉开始,由于引礼入法,法律走向儒家化。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援法定罪的精神始终被坚守,晋代刘颂的有关论述具代表性。他说:“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不论。”到唐代,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大典,依情理法断案成为当时司法的主要精神,但援法断罪仍为唐律所采用。(2分)

唐律中此律条所包含的意思是:(1)法官断案定罪,须根据律、令、格、式等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如果违反,受笞刑三十;(2)司法官员根据皇帝颁布的制敕判案定罪,制敕如属临时针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永格”的,在以后的断案中不得援用。如果法官妄加援用,而致使断罪有出入,属故意,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即采取反坐原则;属过失,以过失论出入人罪论。(注:制敕是皇帝命令的一种,是格的渊源,其效力低于格,经有关部门整下、加工、修改后,制敕才能上升为格。格是中国封建社会法规之一,其名称源于汉代的科,东魏始以格代科。唐代的格又称永格,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其效律往往在律之上。(6分)

题中律文确立了唐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它标志着中国封建时代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反映了封建法律所具有的权威,严肃了法官的司法责任,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合法;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法条,可以说是中国封建时代,关于这一原则的简明、典型的概括,体现了唐代立法技术的超和成熟,标志着中国刑法史所达到的世界水平。当然,这一原则并不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产物,而是为着国家权力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的,与近代西方的罪刑法定主义理论与实践在性质上、程度上、规定上还不能同日而语。这是给当权者设立的一个权力限度,表明统治者认识到对官员的职权应该进行限制,任意性的专断权力不利于统治。(2分)(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考生注意】 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朝因暴政滥刑导致灭亡的教训,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其法律体系形式的多样化和体系的完整性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其成果《唐律疏议》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之作。《唐律疏议》是长孙无忌等奉皇帝旨意,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而修撰的。它是我国现存早、完整的封建法律著作,集之前上千年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并对当时中国周围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发生过重大影响,是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乃至东亚国家古代法律的基本史料。因此历年来都是考试的热点。唐律的许多法律规定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是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应该深入地了解。就此题而言,既要着眼于唐律中关于援法定罪条的历史渊源,即明了其继承性,也要注意到其更简洁、精当特点。此外,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唐律关于援法定罪的规定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首要地位,但也须认识到,中国古代的援法定罪与近代西方兴起的罪刑法定主义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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