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硕(非法学)大纲刑法学新增知识点:危险驾驶罪
2015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已经出来了,今年的这个大纲的变化不是特别大。在刑法方面,它做了一个修改是比较重要的,增加了一个罪名,就是我们所讲的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罪一章中,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的法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考研频道)
及时掌握考研信息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