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硕(非法学)大纲宪法学解析
在2015年法硕(非法学)大纲中,关于中国宪法学它一共有两处修改的地方,这两个修改的地方都是我们考试的时候非常重要的考点。
第一,在宪法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第三节中将“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的程序;罢免、辞职和补选。”改为“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的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代表的辞职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它增加了一个关于破坏选举的制裁的问题,那么这一点是需要同学们去重点把握的一个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好形式。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历来度重视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规定。国人大颁布实施了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坚决对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不管牵涉到谁,不管涉及多少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扎紧制度篱笆,增强法纪约束,进一步加大对干扰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力度。
《宪法》第十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为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二,在宪法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中删除了“国籍的概念”,这对大家是一个好事,大家就可以不用记忆这个知识点了。
另外,还增加了“公民与人民”这个考点。人民与公民是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社会关系和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第二,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指一国中所有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第三,人民是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或国民则可用称于单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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