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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2015年接收推免生招生办法

考研考试网 2014-10-18 10:18:38

为更好地发挥推免制度在人才选拔中的优势,协调发展多元招生体系,优化我校研究生生源结构,提生源质量,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校发[2014]18号)精神,结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具体规定,修订《2014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校研发【2013】12号)如下。

一、基本原则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扩大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机制、提研究生生源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面发展的有效机制。

推免攻读直博生工作应与硕士推免工作进行。

二、组织管理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免试工作统筹管理,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实施接收本培养单位推荐免试生工作具体办法,并组织复试、拟录取等工作。

三、接收专业及规模

1.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所列学科、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除外)均招收推免生。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所列学科、专业(东凌经济管理学院、文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各专业除外)均招收直博生。

2.招收硕士推免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培养单位当年招生简章所公布招生计划的50%,招收直博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博士招生计划的10%。各专业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或公开招考考生。

四、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2.取得就读校推荐免试资格;

3.有较好的专业基础、研究兴趣浓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较强;

4.在校1-6学期学习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好,无不及格科目,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所申请学院或培养单位设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

各申请者(含校内申请者)应于复试报到时向所申请学院或培养单位提交如下材料:

(一)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者提交的材料

1.《北京科技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份;

2.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的本科阶段成绩单原件1份;

3.复试时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4.有助于突出本人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的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学科竞赛、科技活动等各种获奖证明等(复印件);

5.对申请有参考价值的本人自述与研究计划(限1000字以内)1份;

6.申请者应提交近一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表1份,校内申请者在校医院进行统一体检。

7.所申请培养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者提交的材料

1.《北京科技大学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附件)1份;

2.《北京科技大学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推荐书》2份(2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分别推荐,推荐书须由推荐人封并在封口处签字);

3.上述(一)中2-7项所列材料。

六、申请程序及复试录取

(一)申请

申请者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登录“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完成申请步骤。

(二)复试

1.复试规则

所有申请者均须参加复试,复试成绩为百分制。各学院及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文件精神,负责制订本单位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复试小组由硕士指导教师在内不少于3人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有直博生申请者的复试小组还须有申请者报考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复试小组要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

复试主要考核考生专业知识、科研创新能力、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对于跨专业、学科申请者,应重点考察其是否具备所申请专业的基础及培养潜质,并于复试记录表中进行明确说明。直博生复试须重点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可优先接收。

2.复试通知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对申请者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并“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报名条件者发出复试通知。接到“推免服务系统”复试通知的申请者,须“推免服务系统”接受复试通知。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于本单位主页公布本单位复试办法、复试时间、复试内容以及复试名单等,并负责安排专人接待考生复试咨询。

(三)录取

复试结束24小时内,各学院及培养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电话通知申请者拟录取结果。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推免服务系统”向拟录取的申请者发放待录取通知,“待录取通知”有效期为24小时,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待录取。

本年度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统一开展对所有拟录取考生的政审等相关工作。

七、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①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②在本科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或受到纪律处分;

③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④体检不合格;

⑤政审不合格;

⑥其它不符合教育部及我校录取条件者。

本办法规定内容如与教育部规定不符,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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