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三)
重点法条三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例题」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
治久安的重要
B、依法治国的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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