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二十)
重点法条二十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相关法条」宪法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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