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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重要考点: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

考研考试网 2014-11-12 16:57:02

绑架罪、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身权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但两者在犯罪目的、实施手段、侵犯对象、威胁内容等各方面各有不同。

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需要从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内容、威胁方式、非法获取财物的方式等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1、刑法定义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人质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行为。绑架勒索的绑架罪是以取得财物为目的。绑架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被害人,加以秘隐藏或者予以控制。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主要特点是行为人采取威胁或者要挟手段,迫使财物所有人当场或者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司法实践中,以勒索钱财居多。

2、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在危害行为上都是实施了要挟或者威胁等方法,绑架勒索的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都是勒索公私财物,当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等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加以勒索而取得财物时,对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就较难区分。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别界定:

第一,侵犯对象不同。绑架罪实施绑架或者威胁取得财物的对象为不同的人,主要是被绑架人的家属、临护人或者单位;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或者取得财物的对象为同一人,也即是财产所有人、管理人本人。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绑架罪实施的绑架行为一般表现为劫持,劫持的方式多表现为“暴力、胁迫、麻醉”三种,暴力、威胁手段可以当场实施,也可以采取胁迫、麻醉等强制性手段或者哄骗小孩找父母等其他非强制性手段劫走被害人,并对其进行隐藏控制,迫使被劫持人的亲属或者单位限期交出财物。这里的“暴力”是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胁迫”是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果勒索不成,行为人将可能会实施伤害、杀死被劫持的人等暴力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如果是暴力,通常是声称将来实施,另外还可以用揭发隐私等方法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无需限制被劫持人的人身自由。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有时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第四,绑架的目的不同。绑架罪在于勒索被绑架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单位的财产或者作为人质;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迫使财物所有人当场或者限期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

  (本文作者为中公考研辅导老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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