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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政治思修与法基逐章解析(第七章)

考研考试网 2015-07-22 09:18:33

对于考研政治思修与法基的复习,除了面铺开了解基本知识点,还要加强对框架结构的理解和把握。下面中公考研政治辅导把思修中的每章节的考点都列举出来,方便各位考生复习,各位考生可以把这个内容当做复习的参考资料,提政治成绩!

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组成。法律的运行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等环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要增强国家安意识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1.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

3.增强国家安意识:掌握国家安法律知识。履行维护国家安的义务。

4.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

1、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

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经验。前人和他人的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这些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律。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推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在文化建设方面,维护社会主义价值观和思想道德准则,促进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在社会建设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对外方面,促进和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营造和平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习惯上,把《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就业促进、职业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安生产、特殊群体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法》、《妇女权益法》、《残疾人法》、《矿山安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3、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大量、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①依法治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须不断提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②执法为民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③公平正义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④服务大局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效的法治环境。

⑤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正确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关系: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③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须树立、维护和尊重宪法法律的权威。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和发展自己的利益,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价值。④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然要求。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须把握好四点:

(1)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

(4)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3、提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4、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须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

(1)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2)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4)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诚信。

(5)基本形成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

(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5、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

(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5)健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

(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

(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6、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5)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7、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

(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

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

(一)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

(二)自由平等观念

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1、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都须尊重他人的自由。为了他人同等的自由,法律一般都要给当事人的自由确定合理的界限,对当事人的自由施加合理的约束。这些合理的界限和约束是所有人自由的要条件,而不是任意地限制或取消人们的自由。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有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三)公平正义观念

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如果立法是不公正的,执法就很难做到公正。

(1)立法公正的主要表现

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这里所说的执法是指广义上的执法。

(2)执法公正的多方面要求

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

二是坚持及时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公正,更要重视执法公正,保证从立法到执法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在法律中,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我们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以诉讼为例,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我们特别要增强程序公正观念,重视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

(四)权利义务观念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切的概念,应当从两者的相互联系中去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挪用公共财产。法律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中,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三、增强国家安意识

(一)掌握国家安法律知识

1、国家安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法》是维护国家安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机关在国家安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罪。

2、国防安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

《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要措施制止“台”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3、经济安法律制度

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的功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等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的。

4、网络信息安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5、生态安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保护的条约。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法律制度。我国已经缔结或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有关的国际条约。

6、社会公共安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和食品安,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二)履行维护国家安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的基本义务,《国家安法》、《保守国家秘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都重申了公民的这一基本义务。

2、保守国家秘的义务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的义务。《保守国家秘法》、《国家安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工作的国家秘,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工作的国家秘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文件、资料和其他秘物品。

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安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故意妨碍国家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行为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国家安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并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1、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后,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讲程序。

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4)讲法理。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其一,理由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的。其二,理由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

(2)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

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

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如法律合乎情理、维护正义、促进效率、通俗易懂,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如执法公平、司法公正。

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个人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还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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