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学考研民事诉讼法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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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学考研民事诉讼法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原理
1、起诉须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2、起诉时间要求: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管辖法院: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4、被告: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5、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公益诉讼中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6、裁判:确权主张成立的,一并处理
①撤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②撤销请求成立,但确认其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③撤销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7、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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