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研法律:法律硕士重要主观题之宪法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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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违宪审查的模式】
违宪审查模式一般是指在特定的立宪国家里主要由哪个机关承担宪法实施的职责,以及 该机关宪法实施的权限和方式。违宪审查模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 和历史背景,不同的国家在模式的选择上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
(1)普通法院模式。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 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 法院的职责,从而创立了普通法院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世界上其他 的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目前,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采用此 模式。
(2)专门机关模式。宪法法院负责审查立法机关立法的合宪性是欧洲大陆国家比较普 遍采用的一种形式。早在1920年,奥地利就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后许多欧洲国家纷纷效仿, 如德国、波兰、西班牙等。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
(3)立法机关模式。立法机关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英国。目前大多数社会主义 国家也采取这种体制。立法机关模式形成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人民主权学说。依据该学说,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其他的机关无权进行审查,只能由立法机关自己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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