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

首页 >考研 > 备考资料 > 考研专硕 > 法律硕士 >

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分则要点(1)

中公考研 2019-10-11 13:54:21

  经过预报名,正式报名也迎来了,这是一个紧张的强化阶段但也希望各位考生不要过于焦虑,那样非常不利于大家强化期的复习。今天跟随中公考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够过本文得到点播,找到解决难点的方法,最后希望大家考研成功。

  1.间谍罪及其处罚?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间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成立)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③“不认定”间谍罪:1)被胁迫、欺骗进入间谍组织,且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2)不知间谍组织性质,只在其中从事勤杂事务。

  ⑤叛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叛逃后又实施间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⑥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2.放火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②本罪是“危险犯”,实施完毕放火行为即构成既遂。火灾是否发生、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失火罪:结果犯,须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才成立犯罪。

  ③以“放火”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再定放火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②破坏行为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mdash&mdash放火罪、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5.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②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③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mdash&mdash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 肇事后逃逸,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判处3 ~ 7年有期徒刑

  肇事后处理被害人而致其死亡,则与故意杀人实行“数罪并罚”,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违法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常备要素”:行为达到一定结果程度(数额大小、后果状况、情节严重)。

  §本类犯罪主体“显著特征”:绝大多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本类犯罪心理状态:多数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5和6对本章的犯罪多有修正。(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伪造货币罪

  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洗钱罪

  集资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金融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偷税罪:故意,并具有1)逃避纳税义务2)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抗税罪:本罪无须情节严重,因其暴力、胁迫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诈骗罪: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诈骗罪通性)

  非法经营罪

  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非普通产品:药品、食品、医疗器材、农用品、化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

  ②行为方式: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生产、销售者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成立。

  ④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非法牟利目的(是否盈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销售领域”故意:1)故意掺杂、掺假2)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⑤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以上。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局处罚。

  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币金额 > 15万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

  8.生产、销售假药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

  ①侵犯客体:1)进出口监管制度2)关税征管制度。

  ②本罪特点:1)违反海关监管、查验制度2)偷逃应缴关税。

  ③构成本罪或以本罪论处: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构成本罪 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将特定减税、免税商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且数额较大

  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④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⑤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目的”。

  ⑤偷逃应缴关税5万以上是本罪的“要要件”,多次未处理的,按应缴纳税款额累计处理。

  ⑥本罪处罚:

  “从重”处罚&mdash&mdash武装掩护走私

  与“妨害公务罪”并罚&mdash&mdash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0.伪造货币罪:

  ①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管理制度,具体指货币公共信用、货币发行权。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③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构成犯罪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他人伪造货币而有意识的占有、使用。

  ④相关处罚:

  “一罪从重”处罚:1)伪造货币并出售2)伪造货币并运输。

  “本罪”论处:1)伪造货币后持有2)伪造货币后使用。

  伪造货币集团首要分子

  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无期、死刑 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市场流通影响很坏

  暴力抗拒查处、 其他严重情节

  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等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广大考生准备的“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分则要点(1)”相关内容,各位法学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关注中公法学考研频道,法学考点繁杂且较难,但是因为就业形势非常好的原因,报考法学的人也非常多,希望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推荐:

2020考研法律:法律硕士复习笔记汇总

法律硕士法学和非法学考研的区别

法律硕士基础复习笔记法的要素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考研频道)
及时掌握考研信息

微信咨询 回复“2021”领取备考大礼包
THE END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猜你喜欢换一换  

 直播课堂

22考研-复试综合面试备考指导讲座

山东22考研-复试综合面试备考指导讲座

考研 |02-25 07:00

免费
2022省考周三学常识(直播版)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笔试倒计时34天,盘点省考考查热点

省考 |02-20 07:00

免费
2022陕西省考——行之有效,1课堂(直播版)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笔试倒计时34天,盘点省考考查热点

省考 |02-20 07:00

免费
2022年陕西公务员考试-百日冲刺迎省考

陕西中公陪你等公告-笔试倒计时34天,盘点省考考查热点

省考 |02-20 07:00

免费

 图书教材去APP查看更多图书

备考工具
退出

考研<

进入频道首页

考研信息

招生简章 考研政策 考试指南 就业信息 考试动态 招生目录 考研院校 考研大纲 参考书目 报录比 成绩查询入口 考研复试 分数线 考研调剂 录取通知书 推免生

备考资料

考研数学 考研政治 考研英语 联考综合 考研专业课 考研专硕 考研常识 复试资料 备考手册

考试题库

考研数学 考研政治 考研英语 联考综合

企业新闻

最新活动

热门话题

精彩专题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

国家公务员

地方公务员

北京公务员

山东公务员

浙江公务员

江苏公务员

湖南公务员

辽宁公务员

吉林公务员

黑龙江公务员

上海公务员

四川公务员

广东公务员

天津公务员

云南公务员

湖北公务员

河南公务员

福建公务员

安徽公务员

河北公务员

重庆公务员

江西公务员

陕西公务员

贵州公务员

青海公务员

内蒙古公务员

宁夏公务员

新疆公务员

广西公务员

甘肃公务员

山西公务员

海南公务员

西藏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聘

公选/遴选考试

大学生村官

军人考试

教师考试

警法考试

选调生

三支一扶

农村信用社

申论热点

银行考试

医学考试

会计考试

在职硕士

医疗卫生招聘

社区工作者

考研

中公新闻

时事政治

行测

面试

申论

公益性岗位

国企招聘

乡镇公务员

防诈骗技巧

公基常识

一级消防工程师

投资者关系网站

公考问答

社会工作师

四六级

法考

软考

PMP

建设工程

IT培训

外语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