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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分则要点(3)

中公考研 2019-10-11 13:35:00

  经过预报名,正式报名也迎来了,这是一个紧张的强化阶段但也希望各位考生不要过于焦虑,那样非常不利于大家强化期的复习。今天跟随中公考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够过本文得到点播,找到解决难点的方法,最后希望大家考研成功。

  3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mdash&mdash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罪 名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 行为实施时间

  伪证罪 人犯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特殊主体 陷害、包庇他人 刑事诉讼过程中

  诬告陷害罪 任何公民 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一般主体 陷害他人 立案侦查前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场合 包庇对象 犯罪目的

  包庇罪 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已决犯、未决犯 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伪证罪 特殊主体 刑事诉讼之中 未决犯 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多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累计,但已过追诉时效的部分不予计算。

  ★贪污后&rarr案发前,贪污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贪污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贪污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行为3)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本单位财产 侵占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 公司、其他、其他单位人员

  侵占罪 社会诚实信用、公私财产 利用自己控制他人财物的便利条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

  ⑤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行为方式2)犯罪客体、对象3)犯罪主体。

  罪 名 犯罪客体、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犯罪主体

  贪污罪 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是公共财物 贪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而盗窃

  罪、诈骗罪无此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诈骗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 一般主体自然人

  39.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挪用公款后&rarr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主观 行为对象 犯罪成立条件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

  家财经管理制度、公款使用权 挪作私用 公款 上述行为表现

  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般主体 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 挪作他用 特定款物 须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结果发生才构成犯罪

  ⑤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区别: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手段。

  罪 名 犯罪目的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犯罪手段

  挪用公款罪 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公款使用权 公款 擅自私用公款

  贪污罪 永远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公共财物所有权 公款、公物 侵吞、窃取、骗取等

  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⑦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⑧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

  40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①行为方式:

  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为表现 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合法)

  斡旋受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违法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不交公,归个人所有

  ★为他人谋取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利益、承诺为他人谋利益、实际已为他人谋利益。

  ★构成本罪:受贿数额>5000元 、受贿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④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区别:

  ★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名,并无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并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

  ⑦受贿罪、贪污罪区别:1)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3)行为方式。

  罪 名 犯罪目的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受贿罪 非法占有他人、单位的贿赂 公共财物、公民私有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受贿为他人谋利益

  贪污罪 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的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 侵吞、窃取、骗取等

  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特点:1)在经济往来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3)归个人所有。

  ⑨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特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无论索贿、受贿均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广大考生准备的“2020考研法硕:《刑法学》分则要点(3)”相关内容,各位法学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关注中公法学考研频道,法学考点繁杂且较难,但是因为就业形势非常好的原因,报考法学的人也非常多,希望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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