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6
构成要件要素
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每个要件都由不同要素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如主体要件的要素:年龄、辨认控制能力、身份等;
客观要件的要素: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主观要件的要素:故意、过失、目的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故意、过失、目的。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识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素的事实时,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第三百二十条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法官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如: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构成要件应尽可能地使用记述的要素而非规范的要素。当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不得不使用规范的构成要素时,在对其进行解释时应尽可能地将其还原为记述的要素加以解释而且该解释要与社会一般人的判断相一致。
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第三百八十九条
四)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指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身份与目的
五)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却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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