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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8

中公考研 2020-04-21 09:40:05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中公考研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8",一起来看。

2021考研法学

  确定犯罪直接客体的方法

  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直接客体。

  2、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如102条

  3、有的罪名直接揭示犯罪客体,如“破坏监管秩序罪”(监押管理秩序)等

  4、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物质表明犯罪客体。如盗窃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等。

  5、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特征的揭示,表明其所侵犯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如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强奸罪等。

  6、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犯罪的客体。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

  7、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如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权)、聚众淫乱罪等(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8”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更多法学考研信息尽在考研法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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