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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民法典颁布!物权编有哪些变动

中公考研 2020-06-09 13:48:20

1.新增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明确居住权的目的在于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如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居住权益的保护。

2.贯彻“三权分置”,确认“土地经营权概念”。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3.增加“海域使用权”,把海域使用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筑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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