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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预约与本约

中公考研 2020-07-22 14:23:57

1.概念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

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原因往往在于订立本约的条件未臻成熟,先订立预约,使一方或双方受到束缚,以确保本约的订立。例如:甲、乙、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因需再邀请他人加入,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一定参与合伙经营,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

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因此:第一,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第二,“初步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订立本约的合意,则不属于预约。

(2)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2.分类的意义

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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