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财政局关于领取2016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4号)精神,2016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已领回,请考试合格的考生从通知之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书,领取时需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证地址:潼南区财政局企财科(十楼1001室)。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节假日除外)
潼南区财政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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