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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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考频:★★★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 类型 | 理解 |
| (1)重大误解 | 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
| (2)显失公平 | ①双务合同中; ②订立合同时已经显失公平; ③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 |
|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除外) | 总结: 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②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从事的单方行为:无效,如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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