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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审计》知识点:出具审计报告

中公会计 2017-10-09 13: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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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出具审计报告

(一)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

1.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发表无保留意见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审计范围未受限:注册会计师己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②重大缺陷不存在:在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按照适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十个要素

①标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②收件人。载明全称。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③引言段。说明企业的名称和内部控制已经过审计。

④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

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⑥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企业是否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⑧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⑩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董事会认可对内部控制及评价报告的责任且已批准评价报告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如果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需要签署相同的日期。

2.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处理

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所执行的程序,也不应描述内部控制审计的特征,以避免对无法表示意见的误解。

只要认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将导致无法获取发表审计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不必执行任何其他工作即可对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于审计范围受到重大限制的情况,应当要求管理层消除限制,并考虑与治理层进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日期应为注册会计师已就该报告中陈述的内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日期。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如果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在报告中对重大缺陷做出详细说明,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重大缺陷的定义;

②对识别出重大缺陷的描述,该描述应当包括重大缺陷的性质,以及重大缺陷在存在期间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产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等信息。

在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未能完成整个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

3.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处理

如果认为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重大缺陷的定义、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无法表示意见优先于否定意见。如果在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而不是否定意见。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包含了重大缺陷,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重大缺陷未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这一结论,并公允表达有关重大缺陷的必要信息。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就这些情况以书面形式与治理层沟通。

如果重大缺陷尚未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重大缺陷已经识别、但没有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

(2)考虑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如果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否定意见,那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不应依赖存在重大缺陷的控制,而是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确定与该控制相关的账户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①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的结果表明该账户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②如果实施实质性程序的结果表明该账户不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

(二)强调事项段

如果认为内部控制虽然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1.如果存在下列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1)注册会计师知悉在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期后期间发生的事项,且这类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

(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要素的列报不完整或不恰当。

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素的列报是否完整和恰当。

2.按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关于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并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作出的声明。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3)根据自我评价情况,认定于评价基准日存在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

(4)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的说明。

(5)公司董事会对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结论。

(6)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关注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

如果法律法规的相关豁免规定允许被审计单位不将某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不将这些实体纳入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

这种情况不构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但应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者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中,就这些实体未被纳入评价范围和内部控制审计范围这一情况,作出与被审计单位类似的恰当陈述。

为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相关豁免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被审计单位针对该项豁免权作出的陈述是否恰当。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有关该项豁免权的陈述不恰当,应当提请其作出适当修改。如未作出恰当修改,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的陈述需要修改的理由。

强调是必须的:如果被审计单位关于豁免的陈述不恰当,强调陈述需要修改的理由;如果陈述恰当,强调被审计单位所作的恰当陈述。

(三)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对于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如果发现某项或某些控制对企业发展战略、法规遵循、经营的效率效果等控制目标的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确定该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同时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但无需对其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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