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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知识点:对外贸易经营者

中公会计 2017-10-09 14:47:27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知识点:对外贸易经营者,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知识点】对外贸易经营者

【考频】★★★

1.概念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

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国营贸易管理 ①国家只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②国营贸易一般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同时允许部分数量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③此类货物应当是明确和公开的,通过目录的方式让公众周知。

五、对外贸易救济 ★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1.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反补贴措施

(1)基本概念

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必须具有专向性。

(2)反补贴调查与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3.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区别

保障措施是因进口数量大量增加,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威胁,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损害或威胁。

2.保障措施的启动

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商务部虽未收到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国内产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3.临时保障措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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