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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中公会计 2017-10-24 11:22:59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11月1日-30日,考试时间为2018年5月12日开始。时光如梭,抓住了就是机遇,失去了只剩后悔,报名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的朋友要行动起来了,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愿大家熟练掌握教材知识点,成功拿证。

二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协商(和解)、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投诉

1.协商、劳动调解、劳动仲裁——互相独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示】

(1)当事人完全可以不经协商,直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不经协商、调解,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此处的“调解”与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调解不同,主要区别见下表:


劳动调解

劳动仲裁中的调解程序

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与劳动仲裁并列,均为劳动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主体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仲裁的仲裁庭

2.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先裁后诉

(1)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终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链接】

(1)有效的经济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先议后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一般行政行为不服,“或议或诉”。

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3.进一步申请劳动仲裁

(1)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2)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四)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当事人的确定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4)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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