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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解读:债权人撤销权

中公会计 2018-05-17 17:03:24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经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经济法知识点: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一个三角关系,主要有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受让人,这样说有些抽象,我们来点代入感,A欠B5000元钱,A仅有的资产就剩下了一辆摩托车,A为了逃避债务,将摩托车赠送给了老王。到这里我们停一下,上面其实单独来看有两个法律关系,B与A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A与老王之间的财产赠与法律关系,分别来看,这两个法律关系除了一方都是A外,并没有任何交集,但是合在一起,因为A的无偿赠与行为,将损害B债权的实现,民法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故赋予B撤销权,从而B有权撤销A与老王之间的赠与合同。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限制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但在这里却是个例外,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因此,要实现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严格控制其构成要件。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在上面那个例子中,B以自己的名义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而无需以A的名义撤销。

2.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不得是非法债权,例如,赌债。

(2)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例如,债权不能经过诉讼时效期间。

(3)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成立于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之前,举例说明一下,上例中,B对A享有的这5000元钱债权,必须成立于A将摩托车赠与老王之前,因为该制度的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该减少的给你拿回来),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对于债权成立之前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

(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无需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关于相关处分行为参见2018年CPA经济法教材第87页,这里不在赘述。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对于受让人知情的问题:

(1)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如:无偿赠与),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即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均可撤销。

(2)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如:买卖),则要求受让人知情,即知道其与债务人的行为将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才能撤销。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A欠B100万元钱,A银行账户上仍有300万元,随后,A将其价值500万的宾利轿车赠送给了隔壁老王(有钱任性),请问B可以撤销该行为吗?

(2)A欠B100万元,A持有某公司价值1000万的股票,随后,A将其价值600万的法拉利跑车赠送给了隔壁老王(有钱任性),此时A的资产还有1000万的股票,又过了一段时间,因为股市狂跌,导致A价值1000万的股票贬值为40万,致使无力偿还对B的100万元借款本息,请问B可以撤销A对老王的无偿赠与吗?

答案是B均不享有撤销权。我们来分析一下:

在例(1)中,即使A将价值500万元的资产无偿赠与给了老王,但是,赠与过后,A的责任财产仍有300万,足以偿还B的100万元,因此,该无偿赠与行为并没有损害B的债权。

同理,在例(2)中,A无偿赠与老王资产后,A仍有1000万元的股票资产,但是由于股市狂跌,导致其无法偿还B的100元债务,说白了,A的无偿赠与行为,并没有直接损害B的债权。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则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2.受让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处获得的财产。

3.受让人返还的利益将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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