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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解读:善意取得制度

中公会计 2018-05-17 17:42:34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经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经济法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

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一对矛盾: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与受让人之动的交易安全。经过法律价值的权衡,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法律会舍静而保动,旨在降低成本,鼓励交易。只是这样说,你无法体会他有多重要。人往往都是这样,失去了才懂得珍惜。现在我们从反面来说,假设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将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A把一部相机卖给B,并约定5日后交货,B在等待期间为他梦寐以求的相机配了很多配件,5天很快过去了,终于要到了交货的时间,付了款,B拿到了相机,就在这时候杀出了一个老王,“别动,把相机给我放下…”,B这才知道了原委,原来A是无权处分啊,相机是老王借给A的,但民法里并没有相关制度(我们假设没有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B,相反老王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B返还相机,而且该请求权是支配权请求权,从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B心里有一万个不情愿,那么多的配件都白买了…B抿了抿嘴,不情愿的将相机还给了老王。

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会要求买受人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想一想,当你买一件东西时,你不仅要挑选店家,比较价格,选各种款式,颜色,最重要的是你得要想尽一切办法知道对方是不是有权处分,这显然对交易相对人是不公平的。试想一下,真到那时候,除了不动产需要登记,估计就连一瓶水,都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人们在交易的时候都先把所有权证拿出来,想一想挺滑稽,而且势必会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阻碍交易的发生。

而有了善意取得制度就不一样了,我们在交易的时候只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例如:买房时检查不动产登记簿上是否为对方的名字;买动产时,该动产是否为对方占有)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剁手了,就算发生了对方是无权处分的情况,也有相关制度来保护我们的合理信赖。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皆可善意取得。但是在CPA考试里,掌握所有权善意取得即可。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B与A共有一套房产,但不动产登记簿上只登记了B的名字,一日,B急需用钱,于是想把房子以市场价格卖给老王,老王是个心思细腻的人,买之前特意去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相关登记,确认没有问题后,才与B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通过这个例子,我们来说明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B与A共有一套房产,但不动产登记簿上只登记了B的名字,这属于权属登记错误。注意:一定是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如果只是房产证出现错误,所产生的公信力不足以支撑不动产善意取得。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

(1)B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老王签订合同,如果B以自己和A的名义与老王签订合同,这种情况属于无权代理,则老王无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保护老王的任务就交由表见代理来承担;如果A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卖给老王,因缺少权利外观,老王亦无善意取得之可能。

(2)B须实施无权处分,由于B与A二人共有房屋,如果是共同共有,处分房屋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处分房屋须经2/3以上共有人同意,所以不论何种共有,都必须经B与A一致同意才行,B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

3.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

老王在受让之时须为善意,老王不知道B实施无权处分,并且对自己的不知道亦无重大过失。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排除老王的善意:

(1)老王知道该房屋属于B与A共有;

(2)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3)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登记权利人的同意。

注意:老王只要在完成不动产转物权转移登记之时为善意即可,之后变为恶意的,不影响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此之谓也。

4.转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B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将房产转移给老王。仅须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可,受让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5.须已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

B必须已经老王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登记,这是公示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上述5个条件,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不动产的大同小异,先仅将不同的部分进行说明:

A将一个照相机借给B,B由于最近手头紧,便打起了这个相机的注意,于是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老王。

1.该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

照相机是A借给B的,即B基于A的意愿而占有该动产,如果该相机是B盗窃所得,即占有脱离物,则不发生善意取得。

2.转让人已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

B必须将照相机交付老王,未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其余条件与不动产所有权之善意取得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三、善意取得制度之法律效果

1.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因此消灭。在上面不动产的例子中,老王一旦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A的所有权即消灭。

2.原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A可以请求B赔偿损失,赔偿可以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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