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会《税法》精选练习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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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
营改增后的2015年1月,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因为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列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范围。在辅导期内发生了如下情况:
(1)3月份进口钢材一批,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人民币。进口后从港口运往该企业的仓库,发生运输费用0.8万元,装卸费0.2万元,运输单位分别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上述票据进行了比对,并进行了抵扣。
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7%+1×11%=20.4+0.11=20.51(万元)
(2)3月份从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木材一批,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万元。
(3)3月份领购专用发票2次(每次25份),3月5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A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20万元);3月15日销售B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开具了第二次领购的专用发票10份。甲企业计算本企业的当期销项税额为119万元[(500+200)×17%]。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81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万元。
要求:
(1)指出甲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购销业务的税务处理错误之处。
(2)正确处理并计算该企业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指出甲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购销业务的税务处理错误之处。
①根据营改增规定,除了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外,装卸费也应该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②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2)正确处理并计算该企业3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①3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7%+1×11%+0.2×6%
=20.4+0.11+0.012=20.522(万元)
②预缴增值税=500×3%=15(万元)
会计处理: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50000
本期应纳增值税=500×17%-20.522-15=49.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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