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1-1)
2018注会考试已经结束,准备报考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是时候准备起来啦!如何在有限的时间里高效复习?每天坚持做每日一练,稳扎稳打夯实基础,突破解题难关。中公会计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试题,赶快练起来吧。
案例分析题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 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限截止于 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 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 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并取走设备。3月 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 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 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 月 25日, 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 A公司拟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甲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 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的拒绝。
4 月 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丁遂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是否取得了从乙处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3)A公司能否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6)对于甲的损失,谁是赔偿义务人?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丙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乙属于无权处分,但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甲则丧失了所有权。
(2)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根据规定,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批设备的所有权,丙将该批设备再卖给丁时,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该批设备已经交付,故丁自交付之日起即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要求丁返还设备。
(3) A公司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 A公司的抵押权虽已经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 A公司不能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
(4)丁有权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5)丁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在本题中,乙和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乙无须对丁承担违约责任。
(6)乙是赔偿义务人。根据规定,由于甲乙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乙违反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因此乙应当向甲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会计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考生可以咨询选择适合自己学习状态的课程,量身定做自己的备考计划。
小编推荐:
欢迎关注(中公教育会计考试频道)
及时掌握会计考试信息
回复“2022”领取备考大礼包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如果对你有帮助的话,就点个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