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章节练习题: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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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能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
A.因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被依法注销,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2年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力偿还的应收账款
D.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收账款
2.【单选题】下列各项债权,准予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 )。
A.行政部门干预逃废的企业债权
B.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C.企业未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D.有国务院批准文件证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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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C
【解析】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答案】D
【解析】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货款类债权可以作为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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