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一章知识点: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不多见)
第三,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属于这种模式。
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注意2个要点: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例题)【多选题】关于税收立法权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的。
B、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立法权在地方各级人大。
C、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的权力。
D、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统计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答案见下一页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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