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解释2】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原则上发生无权代理的效果,因为这些行为使得代理人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代理制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衷。无权代理人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无效,所为的多方民事行为在经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当然,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主张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使得该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
(例题)
【多选】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
B.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C.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
D.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1)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选项A)、双方代理(选项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选项C);(2)选项D:属于无权代理。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代理权的滥用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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