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解释1】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1)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20年的最长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2)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3)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例题)
【单项选择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公司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该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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