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
【解释1】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1)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包括20年的最长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2)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3)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例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诉讼时效的中止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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