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物权法定原则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解释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例题)
【单选题】下列说法中不违背物权基本原则的是( )。
A、甲乙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设定新的物权种类
B、甲乙共有一套房子,所以该房子上存在两个所有权
C、甲乙签订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质权在合同签订时设立
D、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幅名人字画(非文物)出售给乙,但尚未交付,第二天甲将这幅字画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且当场进行了交付,乙不可以要求丙返还字画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选项A错误;一物只有一个所有权,共有是共有人共同对一个标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两个所有权,选项B错误;动产质权成立的标志是出质人交付质物,行为人不能约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选项C错误。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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