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动产的买卖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动产的买卖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2】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
【单项选择题】甲有件祖传名画,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第2天,丙见该画,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定3天后交货;第3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画卖予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认定丁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该画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该画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1)选项ABC:普通动产一物多卖:交付>付款>订合同;(2)选项D: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动产的买卖知识点及相关练习题,后续中公小编也会在网站上持续为大家更新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希望能够为大家备考2019注会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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