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指示交付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为大家整理了如下知识点:
【知识点】特殊的交付方式: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解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例题)
【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见下一页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本题中,由于双方未对电脑的交付进行约定,丙只能向甲请求交付,因此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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